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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这个新闻作者这两天也看到了。目前唯一能做的就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保险事件的受害者刘阿姨是家住成都的60多岁老太。在好闺蜜、某知名保险公司的“明星销售”李惠的介绍下。前前后后买了31份保险。投保人既包括自己。也有配偶、子女以及孙子女等。总保费高达1500余万元。不得不说。中国大妈的购买力不仅仅局限在黄金、区块链等。还覆盖到保险领域。真的是让人刮目相看!
虽说刘阿姨的初衷是好的。买保险这件事也是好的。但过量了就不一定是好的了。过犹不及这句话老祖宗早就替后人总结过了。这么多的保费干点什么不行。全用来买保险完全是本末倒置的行为。尤其是遇到了职业操守不过关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高管那就更是问题了!
尤其是现在保险公司和李惠各执一词。都强调自己是受害者。让刘阿姨如何是好?但是。李惠虽然说自己是受害者。但也保证肯定会还刘阿姨的钱。哪怕卖房、卖车。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让大家看到了她的诚意。而某知名保险公司的态度就很让人无语了。即便是你们高管的个人行为导致了目前状况的发生。但刘阿姨并不知情。她一直坚信自己买的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在法律上这属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刘阿姨依然可以起诉你们归还保费。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说。在保险公司归还刘阿姨的保费后。你可以继续追偿已因病去世的高管苏某以及李惠。但现在还是老老实实赔钱才是正理!
其他观点:
这个阿婆也真的是有钱啊!!
第一。如果阿姨的合同是和公司签订的。那么别管是挪用还是被盗用。保险公司都是应该承担理赔责任的。
这样的案例在以往有很多。阿姨完全可以顾律师去查一下。作为参考和举证的方式。
第二。阿姨必须提交一系列的材料证明。立刻报警和报案。报警的是自己的钱被他人挪用。没有经过阿姨的同意。报案的是立刻冻结这家保险公司的资产。避免追不回金额的麻烦。
第三。找一个可靠的律师自己看合同!因为现在许多小企业。小的保险公司。其实都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如果阿姨签订的合同里有一些所谓的“猫腻”。那么阿姨大概率就是被骗了。这个难度系数就非常大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白了。高管就算去世也是以后的事。但是在挪用的过程之中。是否依然属于此公司名下员工。如果是的话。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很大一部分的责任。
所以。把资料收集齐。提交法院。法院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审判!
一家之言。欢迎批评指正。⭐点赞关注我⭐带你了解财经背后更多的逻辑。
其他观点:
德先生看了三遍新闻。基本上各方的对错也比较清楚。感慨有钱的老太太的智商这么样。当年是怎么挣到这么多钱的!给大家讲讲里面的金融理财对错。
2.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惠。她不是错误。是犯罪!我很奇怪。她为什么还能在社会上自由活动。其实按照情节。她早应该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被关进看守所。不论怎样解释。刑事犯罪是100%的。但就是保险公司所讲的。“为什么不去报案呢?”这可能只有刘老太心里清楚。是糊涂还是另有隐情?
3.所谓保险公司高管。人已经去世了。但是他背负的罪名要说清楚。涉嫌非法集资。涉嫌诈骗。但是对方已经家破人亡了。在经济方面追偿估计很难。
4.保险公司在这件事上有责任。但是责任很难判定。内部管理不严。是不承担经济赔偿的。这些所谓的保费都没交入保险公司。其实是在保险公司体外。由业务员和高管侵占了。这点同保险公司自己没有责任。但是仔细想想。保险公司里面都是这种高管和业务员。保险公司能被信任吗?那保险公司不担责能自己说的过去吗?
如果刘老太想追偿。最佳方案就是去向经侦报案。将那个李慧抓起来。查封她的财产。只有李慧在外投资也好。什么也好。跟刘刘老太没有任何关联。当然未来如果李慧没有能力去全部偿还。那刘老太自己要背负损失了。
我推测刘老太不想报案。内心中可能认为李惠在外面能给她还钱。如果被抓进去就还不了钱了。其实这个思想是极端错误。真正应该倒过来想。人在外是不肯还钱的。人进去了又坐牢又肯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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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保险公司,阿姨,的是,高管,保费,都是,责任,刘老,数额,受害者
没想到大家都对六旬太婆花1564万买保险,900多万被挪用,业务员称受高管指使,而这位高管已去世,接下来怎么办?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谢谢邀请。这个新闻作者这两天也看到了。目前唯一能做的就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