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回答:
这是一个值得鼓掌并加菜的判决。
殴打公交车司机和抢夺方向盘带来的悲剧。我们是有过惨痛教训的。但个别不守规矩的乘客仍然我行我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一再发生这种危险行为。虽然只是虚惊一场。没有造成特别大的伤害。但这只是全车人的幸运而已。如果再有下一次。或许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纵观整个事件过程。我感觉这个乘客不是素质差劲的问题。而是压根就没有素质。你坐公交车难道不提前了解自己应该哪里到站吗?为什么非要司机提醒呢?乘客一天上上下下。司机要是每个人都报一报站。哪还有法开车吗?你以为自己是谁。还要专门报站。是不是上下车还需要司机把你抱下车啊?是不是上车之后还得给你准备个沙发、备好茶叶伺候着啊?
司机在开车时。你冷不丁上去照脸就打。所幸司机抗得住打。这搁在一般人身上估计就晕了。那么整辆车就失控了。后果将会不堪设想。70多名乘客可能就没有那么幸运啦。
所以说。尽管最后没有造成伤亡。但这名乘客的行为无疑给公共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其性质还非常恶劣。判决其6年刑罚一点不怨。他需要长一个记性。同时也警醒那些喜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耍横的乘客。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儿。没人会惯着你。
其他观点:
判的好!增加对此类事件的惩处力度才能警示后人。
根据新闻描述来看。男子吕某某是在饮酒之后上公交车的。期间无理取闹接着酒劲辱骂殴打司机。当时公交车的行驶速度已经达到了60公里每小时。车内还有70多名乘客。情况可谓十分危急。有乘客上前拉住吕某试图阻止其继续殴打司机。但被其挣脱后继续上前殴打司机的脸部和眼睛。司机为了保障行车安全。没有还手。直到将车停靠在路边后。吕某某才借机逃离了现场。随后。吕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不得不说。吕某某的行为实在是太过分了。因为一己之私。撒泼耍横。置整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被判刑六年也算是咎由自取。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吕某某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最终定罪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可见。对于此类现象不再是批评教育、民事赔偿这么轻描淡写了。也就是说。只要乘客存在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例如: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内抢夺方向盘、辱骂殴打、拉拽推搡司机。危害了公共安全。哪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会从严从重论处。
这样的判罚真的很给力。不再以造成的损失结果定罪。对于遏制此类现象显然是积极的。
之前发生过多起乘客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司机的事件。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最终涉事者都没有受到相对严厉的惩处。这也一直是令大家所诟病的。有了此次判罚做标杆。相信今后再处置此类行为。一定会让涉事者尝到教训。
此外。个人还有一个问题。对于那些有过类似行为的老人该怎样处罚呢?例如这位84岁殴打女司机的老人。拐杖都打断了。而且此前就有过类似的行为。刑事处罚吧。他年龄大了。不处罚吧又说不过去。
建议遇到类似的行为。可以让老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子女知道老人有过类似行为。却放任其独自外出乘车。显然也是一种监护失职。话说。对于此类行为也该有个相应的惩处措施。
回到问题。总而言之。这次判罚起了一个好头。这次哈尔滨走在了前头。对于个别没有素质无视规则的人。只有打的疼才能记得住。
其他观点:
这起案件的结果很有意义。应该可以对一些人起到警示作用。明白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明白恶意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有乘客上前将其拉回。他有对乘客发飙。吕某称。自己上车就告诉司机要在南京路下车。让司机到站提醒一下。自己怀疑已坐过站而司机并未提醒。他是故意的。但乘客魏某称。根本没有拉过站。还有四站才到南京路。未到站吕某便要下车。并怪罪司机。当时吕某身上有酒味。
对于此事。有以下几点看法:
1、自从重庆公交坠江案件发生后。公交车驾驶安全一直在强调。却总有人因自私而影响司机的正常驾驶。这个肇事者吕某其实与大多数扰乱司机驾驶的乘客差不多。原因无非就是车未到站便要求中途下车;或者是自己坐过站却怪罪司机。均为无理取闹、蛮不讲理的表现。
2、可能有不少人还是不改了解。公交车未到站是禁止开门让乘客下车的。这是公交公司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公交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如果中途让乘客下车。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乘客自身的安全造成危险。作为乘客要明白。不是为了别人。是为了你着想。不能将好心当恶意。
3、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不是乘客的私人专用车。不是乘客随时随地都可以上下车的。连小孩子都懂的事情。成年人不应该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犯错。
4、公交车搭载着那么多乘客。即便不为自身的安全着想。也要为整车人的安全考虑。做人不可过于自私。就如此案件中的肇事者吕某。置车上70多名乘客的安全于不顾。去恶意殴打公交司机。幸亏司机未与其纠缠。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5、不少如吕某之类的肇事者都觉得辱骂、殴打、骚扰公交司机并不是什么大的错误。如果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例中。肇事者吕某的行为符合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标准。因此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希望所有人都别再把扰乱公交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不当回事。吕某便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希望能够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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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乘客,司机,公交车,公共安全,此类,危险,肇事者,有期徒刑,交通工具,公交
没想到大家都对哈尔滨首例!男子不顾70多名乘客安危怒殴公交车司机,被判6年, 你怎么看?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这是一个值得鼓掌并加菜的判决。殴打公交车司机和抢夺方向盘带来的悲剧。我们是有过惨痛教训的。但个别不守规矩的乘客仍然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