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不同意调解,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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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不同意调解,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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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我理解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法院不能调解。例如。出轨者与小三之间达成的所谓青春补偿费、分手费法院查明事实后。会驳回起诉。而不能通过法院调解将他们之间的青春补偿费、分手费合法化。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说一句。涉及法律问题的问答。看头条的朋友一定要看专业人士的回答。

其他观点:

首先。谢谢邀请。谢谢看我的回复。

法官不同意在\"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是在特定法律、法规范畴内。或者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官依法行使的裁判权。这种权力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刑事诉讼法》范围的公诉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程序。由于不少人纠结此类案件。所以有必要解释一下:公诉案件其本质是国家公权力规范和调整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要保障的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行。因而具有强制性。由于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整个社会秩序。所以此类案件的受害者与加害人之间。从本质上讲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当事人”(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可以达成“谅解“。但并非“调解\"。谅解只影响量刑。并不改变犯罪性质)。《刑诉法》的立法原则本身就是法律依据。

二、《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民之间的权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适用“调解程序”。并鼓励诉讼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但也有例外: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不能适用调解程序。比如。以诉讼调解为手段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税收等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它人或者国家利益。因此不适用调解。

同时。《民法》规定的“调解\"。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之规定。如果法官发现其中一方在“调解\"中受到胁迫。为保障法律公正、公平。法官也可以制止可能导致不公平后果发生的行为。

三、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包括\"非诉案件\")。例如:选举权问题诉讼、婚姻合法有效性认定、亲子关系确认、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与是否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确认等。只能依法裁决。并不具备调解前提。又如。债务催告。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督促执行。至于催告后双方当事人是否又重新达成调解。并不属于法院工作范畴。再如。企业破产案件。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则破产企业一般不能单独与其中某一债权人达成有可能影响其它债权人利益的调解。以上这些问题。都比较好理解。因此不再一一列举和解释。

其他观点:

如果涉嫌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法官也许就不会同意调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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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陌上柳絮倾城雪 永久VIP 2022年12月26日 22:54:47

    案件,程序,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法官,是指,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司法解释

  • 归属感 永久VIP 2022年12月26日 22:54:47

    没想到大家都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不同意调解,有何法律依据?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孤飘的蒲公英 永久VIP 2022年12月26日 22:54:47

    当然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