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回答:
嫌疑人没有反抗。没有拒捕的情况下。警方没有权利当场击毙嫌疑人。
曾春亮虽然是凶残的杀人犯。但枪毙曾春亮不是警察的职权范围。整个抓捕过程中。警方尚未具备有当场击毙曾春亮的条件与借口。
任何时候。警方的目的都是捉拿嫌疑人归案而非击毙嫌疑人。
警察具备当场击毙嫌疑人的基本条件是。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危害到其他人或执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或嫌疑人正在危害他人的生命与财产时刻。
宪法有规定。除了人民法庭。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终止他人生命。除非其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例如正当防卫。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碰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的规律的特殊情况下。
8月16下午4时。曾春亮在警方的要求下。接受警察抓捕。所以。警察不能当场击毙曾春亮。
曾春亮曾两次服刑。而服刑人员除了劳动改造。还要不断地学习法律。这个是强制性的。每一个犯人都要学。不光学。日常改造中还要考核犯人的学法收获程度。有点类似学生上课。
曾春亮非常清楚拒捕的后果。所以。他配合警方的最后一套抓捕程序。束手就擒。
其他观点:
不具备击毙的条件。法律也不允许随意击毙嫌疑人。
曾春亮被捕之前。开了一辆摩托车。跟在一辆大卡车的后面。当时并不知道他是曾春亮。
被抓之后。再摘掉帽子。才看清他是光头曾春亮。在被抓之前。他已经双手举过头顶。相当于投降的意思。对警察不构成威胁。并且配合警察脱下裤子接受搜身。他这种行为下相当于主动自首。没有对人员造成伤害。所以不适合用枪毙。
再说在场的民警民兵。也不一定配上这个枪。所以说击毙是不太可能的。
我们要的是犯罪真相。要的是法律的审判。一旦击毙犯人。所有的证词证人就都没有了。没有了犯罪事实。也就很难给他定罪。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程序。
击毙并不是想开枪就开枪的。看过一些影视剧的里面。在没有领导下命令的情况下。贸然开枪击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十恶不赦劫持人质。在没办法的情况才会下命令击毙。
综上所述。按照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制约。并不具备当场击毙的可能性。所以警察不可能冒然开枪。
其他观点:
没有必要当场击毙。
他本是插翅难逃
周边地区已经是大量警力。随着包围圈的缩小。曾春亮已经是插翅难逃。他骑着摩托车冲卡。虽然随身携带凶器。但是并没有直接威胁到他人性命。也没有与警方发生激烈冲突。警方没有必要当场将其击毙。
我们需要的是真相
作为一个案件。除了抓获嫌疑人。值得深挖的还有案件本身。他的杀人动机。案件究竟因何而起。对于后人有何警示。以及对于罪犯心理的了解。
即使不击毙他。以案件本身的恶劣性质和嫌疑人是惯犯的特点。死刑是无疑的。
不具备被击毙的条件
警察击毙犯人是有限制条件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抓捕曾春亮。并不符合被击毙的条件。因此警察不会贸然开枪将其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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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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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江西杀3人命案嫌犯为何不当场击毙?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嫌疑人没有反抗。没有拒捕的情况下。警方没有权利当场击毙嫌疑人。曾春亮虽然是凶残的杀人犯。但枪毙曾春亮不是警察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