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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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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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经常要报销发票。但是发票太多难免会发生意外丢失的情况。再开一张是万万不可能的。不过抵扣认证还是可以继续的。今天小编给大家送上最全的发票丢失处理措施。如果丢失发票可以立即进行补救。当然。也要引以为戒不要再粗心大意喽。

一、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二、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三、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观点: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应否登报声明作废?

文/段文涛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了。遇到此类情形。纳税人该怎么办?尤其是。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究竟是否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呢?如果登报声明作废。其作用又何在呢?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又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就发票联次而言。发票联丢失。抵扣联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一并丢失。就发票状态而言。有认证相符后丢失的。也有丢失前尚未认证的等。

为了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对于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对此作了简化处理的规定。

1.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了原要求须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

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于发生丢失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凭该份相应联次的复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进行上述处理(用于认证、确认抵扣。作为原始凭证用于记账等)。那就说明这份发票相应的效力仍在。那么。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是否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呢?

现在网络盛传的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所有丢失的发票都应当登报声明作废。

那么。某份发票既然已经声明作废了。此份发票(所有联次)就都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凭该份已作废的发票的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继续产生效力呢?

笔者理解。实施细则三十一条是在当时的条件下的规定。当时别说空白发票。即使是已经填开的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了。按当时的规定是不能凭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产生抵扣或记账的效力的。因此。登报声明作废。此份发票所有联次也就全部无效了。而现在。既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联次丢失后可以凭该份发票相应联次复印件产生与丢失联次同等的效力。就不应再声明该份发票作废。否则。岂不是将一份作废了的、没有了法律效力的发票用于认证、确认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原始凭证用于记账吗?

分析:对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联次的。既然允许凭该份发票相应联次的复印件在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作为税收凭证(用于认证、确认抵扣。作为原始凭证用于记账等)。那就说明这份发票相应的效力仍在。就不应声明作废;如果已经声明某份发票作废了。那么。就不应凭该份已作废、已失去法律效力的发票的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用于认证、确认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原始凭证用于记账。即。不应把已作废、已失去法律效力的发票用作税收凭证。

据此。笔者理解。在现在允许采取19号公告规定的上述方法处理丢失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后。要解决前述悖论。对于实施细则三十一条。是否应理解为是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已开具发票的全部联次丢失)才需要申报声明作废更妥呢。而对于已凭据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复印件进行抵扣、记账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应登报声明作废。

至于普通发票丢失。还是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其他观点:

发票是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的一个凭证。在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因此对发票的保管与使用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出现了发票丢失这种情况。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相应的后续处理。这个不能马虎。下面按发票的类型和丢失的情况分别做一下说明:

空白发票

1.书面报告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这里没有区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对于无论什么发票丢失。都应该立即将发票丢失的情况和份数等相关信息写好书面的说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肯定会要求进行登报声明作废。专用发票以前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后来取消了。也就是说可以在当地的任何报纸上来进行登报声明作废。这一举措减少了纳税人的费用支出和时间。

3.接受处罚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在实际过程中。会根据发票的类型和份数进行不同的处罚。如果丢失的份数比较多。处罚的金额比较多。要走一般处罚程序。可能会被处罚2000元左右。甚至更多。

4.恢复正常

在登报声明作废和接受完行政处罚之后。税务局会将丢失的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等等一些后续手段。同时将纳税人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处理。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再次申领发票。

开具过的发票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也要去联系销售方。把他的记账联复印一下。也需要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去开据上面所说的证明单。购买方就用记账联的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如果能认证相符。就可以凭借复印件和证明单作为抵扣的凭证。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并且相符的。就可以把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一下。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也就是说可以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抵扣联使用。用复印件作为发票联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这个处理比较简单。就是用抵扣联正常去认证。还能作为记账凭证。然后复印他的抵扣联。用复印件来留存备查。

4.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

5.二手房原始发票丢失

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即便提供不了原购房发票。只要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也能进行差额扣除。

撰文:左刀三爷 数十年的财税实务经验为您解疑释惑!希望大家多多点赞。多多转发。如果有需求请关注后私信。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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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明天的阳光美吗 永久VIP 2022年12月27日 12:04:04

    发票,专用发票,复印件,凭证,税务,机关,声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 听闻你 永久VIP 2022年12月27日 12:04:04

    没想到大家都对发票丢失怎么处理?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擦掉眼泪我依然是王 永久VIP 2022年12月27日 12:04:04

    出纳经常要报销发票。但是发票太多难免会发生意外丢失的情况。再开一张是万万不可能的。不过抵扣认证还是可以继续的。今天小编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