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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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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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醒来。女:这是哪?我怎么在这里?男:你喝多了。我不知道你住哪里。只好送你到宾馆了。女:你没对我做什么吧?男:没有。我放心不下你才一直在这里守着你。女:唉!抱歉了。谢谢你!男:没关系。你好些了吧?那你好好休息。我回家了。明天早上我开车来接你去上班。女:不要。我一个人住这里我害怕。男:这…… 女:这什么啦。你陪我啊。男:这…… 女:这什么这。快点。早晨。男: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女:占了便宜还卖乖。你想不认账吗?男:认认认。我认的呐。这10000元是给你的补偿好吗?女:你是在打发叫花子吗?喂。喂110吗。我被强奸了……[捂脸][捂脸][捂脸]

其他观点:

开门见山吧!

1、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其实。这个不好说。如果某女喝醉。而且已经没有了反抗能力。某男趁此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涉嫌强奸罪。

不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都改变不了行为的性质。

如果某女没有喝醉(或者虽然喝醉。但并没有失去意识)。而且对发生性关系是同意的。那某男就不构成强奸罪了。

这里还有个问题得说一下。

如果事发之时某女并不知情或者是反对。但事后认可了某男的行为。情况又会是怎样的呢?

强奸罪的根本特征是。性行为的发生没有取得女性的同意。这种同意必须是在行为发生之时的同意。这就意味着:

(1)事前同意。事发时不同意。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两人YP。但到了宾馆之后女的反悔了。男的觉得不能白跑一趟。霸王硬上弓。当然构成强奸罪。

(2)事发时不同意。事后原谅。也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事发之时女的明确拒绝(或者没有意识)。但事后发现自己爱上了这个男的。这也改变不了强奸罪的定性。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

当然。现在存在的较大困难是。时间已经过去那么久。警方取证是很难的。如果警方无法取得某男涉嫌强奸的证据。即便某女说得天花乱坠。法律也拿某男没有办法。

2、发生关系后给钱。是嫖娼吗?

那我们得先知道什么叫卖淫嫖娼。根据规定。卖淫嫖娼就是不特定的人之间。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卖淫嫖娼有几个必不可少的条件:①性关系;②金钱或者财物;③不特定的人。

这三个必不可少。缺了任何一个都不算是卖淫嫖娼。

所以。某男和某女发生关系之后。给她钱买东西。因为不具备“不特定”这一条件。所以不是卖淫嫖娼。

顺便延伸两个小问题。

(1)包养算是卖淫嫖娼吗?

当然不算。因为虽然涉及金钱和性。但由于包养是发生在特定的人之间。关系也相对稳定。不具备“不特定的人”这一特征。所以。包养不属于卖淫嫖娼。

如果把涉及钱财和性的行为都认定为是嫖娼的话。那谈个恋爱就存在很大风险了。搞不好就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了。

(2)一夜情算是卖淫嫖娼吗?

也不是。一夜情一般也同时具备钱财和性两个条件。但同样因为不具备“不特定”这一特征。所以不是卖淫嫖娼。

继续[吃瓜群众][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其他观点:

涉嫌强奸犯罪

我不是追星族。不认识吴亦凡是何许人也。我不是律师。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谈谈我的看法。

我以往回答区别强奸与通奸的4条原则来衡量。1.是违背妇女意志。还是顺从妇女意志。2.是自愿。还是不情愿。3.是配合。还是反抗。4.心情愉悦。还是恶心痛苦。我仍是本着这4条原则来分析此案例。

一个男人。以提供工作为名。邀请几名女性到私人住所。这男人黄鼠狼给鸡拜年~本身就没安好心。以提供工作为名。这就是在鱼钩上下的肉饵。引诱鱼儿上钩。提供工作是假。玩弄女性是真。提供工作为什么不上公共场合。非要到无人知晓的私人住所。大家第一次见面。也就是从来不认识。喝的什么酒?见面不谈提供工作。这些女青年不知是计。还陪他这个人渣喝呢。喝完酒也没说提供工作事。留下一女性。把其他女性打发走。趁着该女性酒后不省人事之机。此男抛弃斯文假象。露出狰狞面目。与其发生性关系。

该女是被此男吹嘘能安排工作骗来的。此男又有意把不会喝酒的她。劝她多喝几杯。该女醉烂如泥。把其他女性支开。以方便下手。当此男下手时。该女由于处在醉酒状态。神志模糊。对于此男的摆布毫无反应。没有反抗能力。处女的她就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糟踏了。一朵鲜艳的花朵被无情地蹂躏了。

第二天此男为掩盖自己的罪行。给了一笔费用。号称购物款。购的什么物?拿几个臭钱买女青年的贞节。把这女青年当作卖淫女。是对女青年的侮辱。

如果两人素不相识。不是喝酒。而是以金钱换取性的交易。因发生关系的是不确定人。可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此男以喝酒为手叚。将其灌醉予以奸污。不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又不是熟人间的两性关系。为通奸。还不是相处很长时间的情人关系。也不是藏屋纳娇的包二奶。小三关系。

此男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叚。强行与该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特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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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难拥 永久VIP 2022年12月27日 21:58:35

    卖淫嫖娼,强奸罪,的人,女性,工作,这一,是在,女青年,发生性关系,之时

  • 渭城曲 永久VIP 2022年12月27日 21:58:35

    没想到大家都对以工作为名,邀某女喝酒后留宿并发生关系,事后给钱,怎么定性?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意中人 永久VIP 2022年12月27日 21:58:35

    半夜醒来。女:这是哪?我怎么在这里?男:你喝多了。我不知道你住哪里。只好送你到宾馆了。女:你没对我做什么吧?男:没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