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为何一定要处决叫阿云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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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为何一定要处决叫阿云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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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与阿云案

在大篇引用之前先说结论。司马光上台后杀掉那个女子阿云。不见于史书。经百度贴吧宋朝吧的多位网友考证。为当代人污蔑司马光吹捧王安石。制造的又一个谎言。

结论二。阿云䅁十分复杂。不是政治学学者。不是政治家。很难弄懂这个案件。

本人以为。阿云案的实质在于。皇帝的诏书和宋刑律究竟执行谁的。后代对这一茅盾改为。执行刑法。同时国家首脑可以对所有被判刑的人进行特赦。这个案件是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微妙的区别案件的代表。海洋法系的陪审团就是普通百姓一直在修改改变法律。不断形成新的判例。大陆法系要根据刑法的精神判案。创造性不足。这个案件之争在刑法以及政治学上。表现北宋时极高的政策水平。

这个案件的极端思考。也是当前现在讨论阿云案的意义是:下级法庭法官应该独立判案。人大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通知)可以在法理上是不严谨的。正确的度也是有可能有偏差。下级法院可以不执行司法解释。

闲话说完。看看网络引文。

阿云案不那么简单啊

作者:Chenoran

据《宋史》记载。宋神宗于熙宁元年七月曾发布一道敕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也就是说预谋杀人未遂致人伤害的。若向官府自首。则可以减罚。神宗此举的初衷在于以宽仁为治。给犯罪人弃恶从善的自新机会。

恰好这时京东路登州发生了一起谋杀案。一名叫阿云的妇人在服母丧期间行聘于韦阿大。“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砍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拮之。欲加刑掠。乃吐实”。

该案事实清楚。阿云因嫌弃韦阿大容貌丑陋。有预谋地实施杀人犯罪。结果未遂并致人重伤。被捕后“按问欲举”。具有自首情节。不过在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上却产生了分别以王安石和司马光为首的两派分歧。该案审理繁复。论争激烈。历时弥久。影响深远。史称阿云之狱。

初审法官登州知州许遵以阿云“许嫁未行”。尚未构成法定婚姻关系。故以一般犯罪主体对待。否则将被列入宋律十恶中的恶逆罪(谋杀亲夫);尔后依照皇帝敕令得出“从减等断遣”的减刑意见。免阿云一死。案件奏报朝廷后。复审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刑院和大理寺认可许遵关于阿云犯罪主体资格的判断。但在定罪方面。却选择适用与皇帝敕令冲突的宋律条文。即《宋刑统》“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改判阿云以“谋杀已伤”论绞。宋神宗御决时赦免阿云死罪。

许遵不服审刑大理的改判。上书御前提出异议。神宗诏送刑部复审。然而刑部却公然对抗神宗“敕贷阿云死”的终裁。在支持改判意见的同时认定许遵枉法裁判。如果神宗此时接受刑部的复审结果。那么阿云之狱将就此画上句号。但这样一来就意味着不久前颁布的皇帝敕令乃是一纸空文。神宗当然考虑到了这一后果。于是他不动声色地嘉奖许遵并调其入京任职大理寺。以一纸任命暗示了自己的倾向。

岂料御史台(又称台谏。国家监察机构)极力反对许遵调任。御史们纷纷上章弹劾。坚称阿云之狱刑名未定。许遵议法不当。“所见迂执”。弹章瞬间如雪。许遵势单力薄。驳斥不过。遂请求将案件发由两制(为皇帝起草诏书的官员。通常由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担任)讨论。神宗心里明白。尽管台谏矛头表面上直指许遵。但实际上是以否定皇帝敕令效力为最终靶心的。他招来精研律法的翰林学士王安石和司马光共议。两人舌灿莲花。王安石主许遵之见。司马光从刑部所断。皇帝诏从安石所议。但御史滕埔和钱颛仍不依不饶。请求再选官定议。神宗又招来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议。结果三人主安石所议。对此神宗再次予以肯定。

审刑院和大理寺的法官齐恢、王师元等人继续发难。弹劾吕公著“所议为不当”。神宗三诏法官同安石集议。两方反复论辩。法官益坚其说。虽然两方僵局未破。但神宗却在臣僚对抗中敏锐地嗅探到提升敕令地位的机会。他于熙宁二年二月庚子下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在敕律冲突中撕开了以敕破律的口子。同月。王安石拜参政知事。开始主持变法。这一连串事件激起了司马光派士大夫的不满。刑部和御史台联合抗议。拒不执行庚子诏书。宋神宗感觉到形势过于紧张。为缓和对立矛盾。第三次下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

案件到此还未结束。宋神宗经不住此后一干持司马光派观点的臣僚再三请求。将该案交由两府。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和最高军事机关枢密院同议。结果仍是议而不合。最后神宗于熙宁二年八月第四次下诏。废除第三次诏。要求按二月庚子诏书从事。至此。论争了一年之久的谋杀自首法乃定。皇帝敕令成功破律。成为通行全国的法律。

纵观两派的辩论逻辑。司马光原律寻义。在敕律冲突中坚持站在律的立场上;王安石以敕为尊。甚至不惜曲律以从敕。依律“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单纯的杀伤行为不得适用自首减罚;又“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在“所因之罪+杀伤行为”模式中可以适用自首减罚。因为减免的是所因之罪而不是杀伤行为。问题就在于阿云谋杀已伤中的“谋”能否归入“所因之罪”。司马光从律曰不可。禁止自首减罚;王安石从敕曰可。应当自首减罚。

司马光紧扣律文。认为“谋”不能归入“所因之罪”。他主张将“因”解释为数罪之间的先后关系。即在犯劫囚、略卖人之类独立的本无杀伤之意而致伤害的“所因之罪”中才适用自首减罚。而“谋”如果脱离了杀伤的内容。就成了常人平日里的思考谋虑。根本算不上犯罪。换言之。谋只有在实际犯罪中才有意义。单独不构成犯罪。

王安石不惜损律意以奉帝敕。对审刑大理的改判依据做了曲解。“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三者分别对应现代刑法中杀人预备、未遂和既遂。原本律文中“已伤者”和“已杀者”理应理解为谋杀人罪的加重情节。因犯罪后果不同而分别科刑。王安石却根据处刑差异。执意将一罪的三种情节理解为三种独立的犯罪。就此将“谋”独立出来。构成了“所因之罪”的一种。

不管王安石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事实上。这场围绕阿云之狱展开的法律论争究竟谁是谁非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宋神宗获得了全胜。阿云案争议结束后。他旋即降诏:“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不裁者。一断以敕”。并把自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律令格式”修改为“敕令格式”。在将“律”剔除的同时设立专门的编敕机关。保证敕令畅通。

宋神宗的胜利又岂止于此。以敕破律以及支持王安石变法拉开了他扩充皇权的序幕。对于这场敕律之争。人们往往从变法与反变法出发。将王安石归入锐意革新的改革派。将司马光列为谨守成宪的守旧派。认为王安石变法是进步的。为其遭到守旧势力反扑和挤压而扼腕痛心。这种观点忽视了变法背后潜藏着的宋神宗推行皇权专制的真实目的。

宋代神宗之前封建君主官僚制度之所以能够平稳运行并且造就了国运昌盛的大宋王朝。其奥秘之一就是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皇权名义上领导相权。实则受相权牵制。皇权与相权双向制约的同时还受到台谏的监督。形成了君主、宰执、台谏三者之间的相互制衡的格局。具有分权制衡的内在机理。阿云之狱中不断掀起的反对声浪正是这一格局运作的真切写照。随着大宋国力增强。政权趋于稳定。宋神宗不能容忍大权旁落。更不能容忍皇权掣肘。他想要乾纲独断创立伟业追比先皇。就必须在与相权和台谏的斗争中取得胜利。而这胜利的唯一路径和最终效果就是取消对皇权的一切制衡和监督。杜绝分权和反对的可能。

王安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三不足”口号以及严守帝敕的表现正中神宗意欲替皇权“松绑”的下怀。借助王安石变法。神宗分裂原来的士大夫阶层。培养出唯其命是从的变法派官员集团。随着变法推行日久。皇权专制渐成。此时他需要的仅仅是个听话能干的宰臣而已。而王安石又不能屈自为用。因此他利用市易司事件逼安石辞职。终神宗之世。王安石未再入朝。

此后。皇帝本人日益走向前台。独断政务。而宰执则以敬奉成命、趋承左右的疲弱形象出现。监察机构逐渐沦为朝廷附庸。沦为掌权者打击政敌、剥夺士大夫议政自由的工具。在神宗胜利的身后。北宋在他亲手开创的崩溃之路上加速狂奔。交替的党争、政治整肃打掉了政权最后的精神。皇权肆意地折腾摧毁了国家的元气。丧失操守的官僚媚权于朝廷上下。将北宋推入灭亡的深渊。当神宗晚年乾纲独断最终成为现实的时候。龙椅上的他恐怕没有想到。他声称的“变法改革”偏偏“改”掉了最应坚持的东西。而真正需要改革的皇权专制反被他大大增强。“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最危险的权力”这个道理他再也没有机会学习了。

(引文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其他观点:

“登州阿云案”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审讯也很顺利。但围绕该如何判决。大宋朝堂却先后争论了十几年。而且涉及范围极广。不仅有关于刑律之争。还涉及到了变法派和守旧派之争。甚至还有慎刑派和重刑派之争。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才导致这件案子长期悬而未决。甚至最终来了个大反转。

阿云因定亲对象太丑而意欲谋杀。对方受伤未死。朝廷争论不下

此案发生于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登州有一位叫阿云的女子。在她母亲去世后不久。被许给一户韦姓人家。而且已经履行了采纳程序。也就是已经完成订婚了。不过。当阿云得知她的未婚夫长的很丑陋之后。心里很不情愿。一天。她趁未婚夫熟睡之际。想要将其杀死。但阿云毕竟是个女子。最终只是致其受伤。并未致死。眼看未婚夫疼醒。阿云慌忙逃走。而其未婚夫则报了官。

官府怀疑此事为阿云所做。于是将其抓来审问。不等对其用刑。阿云便将事情经过一五一十的全部交代了个清楚。时任登州知州的许遵认为。阿云与韦氏订婚之时。正在其为母亲服丧期间。这桩婚姻按律是违法的。因此不能按照谋杀亲夫的重罪论处。而应该以普通谋杀罪定罪。

案件呈送大理寺后。大理寺按照“谋杀已伤”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但这个判决遭到许遵的反对。他认为“阿云在衙门里接受审问之时。刚开始询问。她便将事情经过全部交代了。因此应该认定其有‘自首’的情节。应该按照‘按问欲举’对其减二等论罪。”

△宋神宗

宋神宗见双方意见不一。于是将该案移交刑部审理。刑部官员认为许遵为阿云开脱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审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宋神宗却觉得阿云怪可怜的。法理不外乎人情。因而特意下诏。允许其纳财赎罪。

谁知。此案至此远未结束。才刚刚开始而已。

朝廷长期争论不下。此案始终未有定论

此案过后不久。许遵升任大理寺卿。御史台官员却上书弹劾许遵。认为许遵在阿云案件中“议法不当”。不应该担任大理寺卿。许遵则反驳道。“上次刑部支持大理寺判决根本不对。阿云之罪完全符合宽免罪行的条件。要是按照大理寺的判决。就会杜绝犯人自首的道路。也会失去‘罪疑惟轻’的古训。”

△许遵

宋神宗于是又将此案交给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共同讨论。结果司马光支持刑部 、王安石则支持许遵。神宗最终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同时于当年七月下诏。“如果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等于是将这个判决直接写进了律法。

然而。即使宋神宗下旨。朝中仍然有很多大臣不服。认为许遵的争辩完全违背了法律本意。强烈要求组织官员重新审议。并要求罢免许遵的大理寺卿职务。宋神宗见群情汹汹。于是下诏要求翰林学士许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三人重新审定。结果三人和王安石意见一致。于是神宗下诏说“以王安石意见为准。”而原来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审理阿云案的官员则全部因为“检法失当”而获罪。

△王安石

然而。事情至此仍然没有结束。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人继续上奏。坚持认为许公著等人意见不公。神宗于是令王安石和王师元等反对官员反复辩论。但双方僵持不下。谁也不能说服对方。神宗无奈之下于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下诏“从今以后。凡是因谋杀而致人受伤的。如果自首或者按问欲举的。就上奏朝廷。由朝廷决断”。

面对皇帝的圣旨。刑部官员刘述、丁枫认为皇帝的这份诏书不够明确。不能发表。于是神宗干脆重新下诏“以后碰到这类案子。按去年七月的诏书意见处理”。并将前一封诏书收回。

然而。刘述等人依旧反对。要求将前一封诏书交到中书省和枢密院合议。当时枢密院的文彦博和吕公弼都反对王安石的意见。宰相富弼也劝他不要固执己见。王安石不听。此案久拖不决。这年八月。神宗再度下诏。“以后这类案子。还是按照今年二月的诏书办理”。同时将刘述等人贬职。司马光上奏力争。神宗不予理会。

△宋哲宗

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继位。司马光再度为相。于是再度将此案拿出议论。同年十月。宋哲宗下诏。“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于是。这件公案的处理意见又扭转过来了。此时距离熙宁元年已有十七个多年头了。

此案为何久而未决。争论的焦点早已不止案件本身

这件案子之所以会争论长达十余年。事实上争论的焦点早已不止案件本身。而是夹杂了太多的其他因素。

△此案最后的争论重心早已不是案子本身

1、刑律之争。按照宋朝刑律。子女在父母服丧期间的娶妻或者出嫁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因此阿云与韦氏即使已经订婚。也属于违法行为。官府并不支持。所以阿云并未被认定为“谋杀亲夫”。这一点大家都没有意见。在律法层面。大家争论的关键在于。阿云是否应该“减刑”。根据《宋刑统·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的规定。自首减刑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或受害人尚未告发。罪犯主动到官府自首的;二是罪犯所犯的轻罪已经被发现。但犯人却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发现的重罪;三是犯罪之后。罪犯让他人代为自首的;四是如果有容隐犯罪者行为权力的亲属或部曲、奴婢代为自首的;五是被官府捉拿后。主动承认官府问询范围意外罪行的。如果按照宋律的规定来看。阿云这种“坦白从宽”显然不属于任何一种自首减刑的情况。许遵认为阿云应该适用自首减刑的理由是于法不符的。

2、慎刑派和重刑派之争。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宋太宗赵光义均认为应该“用重典以救时弊”。因而推崇重刑治国。各级官员在法律执行方面。多为从严、从重、从快。因此。《宋刑统》虽然基本沿用《唐律》。但在宋初的执行力度上。无疑要更为严厉。这是符合北宋初年天下大势的。而随着政治社会的逐渐稳定。严峻的刑罚却显然已经不再适用。因而很多朝廷官员便希望把“罪疑惟轻”当成断狱和立法的普遍准则。而不再是法外施恩的临时举措。这是慎刑派的主要观点。而重刑派则认为应该遵从祖训和旧例。对犯罪行为保持严惩态势。从而保证威慑效果。而“登州阿云案”恰好就发生在律法从严到宽的关键转折阶段。双方自然据理力争。

3、变法派和守旧派之争。“登州阿云案”恰好发生在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前后。王安石变法的一系列政策。显然触动了很多人的利益。这些人自然而然的站在了王安石的对立面。对于这些守旧派来说。他们的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价、手段。打压变法派。他们才不会去关心案件的本身问题。只要是王安石支持的他们就反对。只要是反对王安石的他们就支持。这是造成这种争论持续不下、且争论范围逐渐扩大的主要原因。同样也是造成哲宗时期案件出现大反转的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登州阿云案”看似不太复杂。但其中牵扯的方方面面元素太多。至于司马光主张按照宋律对阿云进行惩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单纯的依法行事。甚至是为了打压变法派。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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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一路有晗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3:40:22

    神宗,大理寺,王安石,刑部,敕令,诏书,皇权,案件,皇帝,此案

  • 旧日梦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3:40:22

    没想到大家都对司马光为何一定要处决叫阿云的女子?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只求﹂份安宁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3:40:22

    司马光与阿云案在大篇引用之前先说结论。司马光上台后杀掉那个女子阿云。不见于史书。经百度贴吧宋朝吧的多位网友考证。为当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