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在古代是什么罪?古人如何对待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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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在古代是什么罪?古人如何对待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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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说明一下。在清未之前父母把自己子女卖了。正式签了卖身契的话是合法的。

在中国古代。卖身契被广泛应用在人口买卖的各个领域。不仅买卖奴仆需要签订卖身契。就连妓女加入妓院。演员加入戏班。甚至工人接受雇佣都需要签订卖身契。唐代。贩卖子女之风在某些地区盛行。一般是以子女为抵押换取钱财。到期无法偿还。则抵押的子女没为奴仆。虽然有大臣得知此事后奏准朝廷禁止此风。但也是屡禁不止。到元代的时候更是贩卖妻子。再看明清小说。对于贩卖妻子这种事情也似乎是视之如常理所当然了。

人口买卖。正规一点的都是要写文书签订契约的。像那种私下买卖是没有法律保护的。一旦卖方翻悔。没有文书凭据也没有保人。买方没有证据说明。没办法只好退还所买仆役。自己还要不回买钱。

而正式卖身契一般需要卖方按手印确认买卖的有效性。在一些历史时期。卖身契还必须到官府登记纳税。并且在卖身契上面粘贴“契尾”(完税凭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契约。

当然汉代以后“卖身契”的含义不再是奴隶社会那样的了。说的简单点只卖“全部经营权”“全部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在自己手里。买方要负责吃住。并且要给工钱。还得给假期;在奴隶社会你杀了他不要负担任何责任。但是在封建社会。就算他卖给了你。你杀了他。你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奴隶社会你杀了别人的奴隶要负担责任。不过只是赔点钱或陪个奴隶之类的。

2、在古代拐卖儿童叫做“略买”。是指没有经过父母同意偷拐儿童牟利。在汉代的时候。就将拐卖列为的了大罪。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墓等重大的罪行并列。并且处以磔刑(就是俗称的大卸八块)。唐律规定。拐卖良家妇女儿童。首领直接绞刑。同伙流放三千里。犯人家属判三年有期徒刑。可见古代官府对于拐卖这样的罪行深恶痛绝。按照传统儒家伦理。父母子女的关系是社会关系重点。拐卖儿童直接违背了儒家伦理。侵害父母对子女的权益。必定是重罪。

到了明朝。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一罪名。具体的处罚与唐、宋不同: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明万历年间汇编有“略人略卖人条例”。其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人子女的。无论已卖、未卖。都要发边充军。如果拐卖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再犯的。犯人要戴重达一百斤的大枷。枷号(戴枷在监狱外示众)一个月。然后发边充军。如果是第三次犯罪。要发配到极边之地永远充军。本人死后。由其子孙亲属接替。

3、被拐卖儿童的采生折割

古代官府之所以对拐卖儿童一直大力打击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那些失去孩童的父母。更因为“采生折割”。

那些被拐卖的儿童长相甜美的女童会被贩卖到妓院或者富人之家。一些长相俊秀的男孩会被阉割卖入宫中或者卖给有钱的人家。可是那些长相一般甚至丑陋的孩子都会被采生折割。沦为残疾人。成为他们的赚钱工具。对的。这就是人为的制造残废孩童。可恶至极。

将那些还是花朵一般的孩童活活的打断手脚。甚至弄成瞎子哑巴。怎么凄惨就弄成什么样。只是为了博取人们的同情心。来换取银钱。

对于采生折割这种恶行。明朝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要处以刑法中最残忍的酷刑。凌迟。即便是如此残忍的酷刑。对于那些谋求利益的犯人却依然愿意铤而走险。

据说在明朝末年。苏州来了一个艺人。他牵着一头一人高的黑熊。这头黑熊虽然不会说话。但是会作揖行礼。最为奇特的是他还会用毛笔写诗。如此奇特的黑熊让艺人赚的盆满钵满。

这一举动顿时惊动了当地的官府。经过了严刑拷打。艺人供出这头熊。本是他买来的一个小孩。先用毒药毒哑他的嘴巴。然后用刀切下他一小块皮肤。然后将新鲜的黑狗皮贴上去。等他结痂长好后。再切下一块皮肤。如此反复。几个月的时间。一身所谓的熊皮就牢牢的长在了身上。一头黑熊就出现在大家的眼前。

如此为了钱财而泯灭人性的畜生。官府立即将他处以凌迟!在《明律》卷一九《刑律二·人命·采生折割人》:“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

可见古人对于这种已经没有人性的犯罪。根本就是零容忍。

封建王朝已经成为了过去。那些残忍的刑法已经成为了过去。但是我觉得。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甚至是虐待儿童致残的犯人。还是可以有必要恢复一些残忍的极刑的。现在的刑法对他们来说可能还是太轻了。

其他观点:

这方面内容在“循迹”的节目里听过。赛艇队长讲过。

古代对人贩子的惩罚从杖责到流放不等。明朝进一步加重惩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要带一百斤的枷锁先示众一个月。然后充军。如果是累犯。比如三次以上。那就永远充军。本人死后也要有亲属接替。继续充军。如果不仅仅是拐卖。还涉及到对儿童的人身伤害了。那主犯凌迟。从犯斩首。家人流放。

说实话。单看惩罚措施。不能说不重不严。毕竟和现代社会相比。古代人贩子很可能会牵连家人的。但拐卖儿童始终无法完全禁止。即便在我们如此发达繁荣的现代。这种犯罪依然不能根除。

如果说古代主要是为了奴役和娱乐的需要。现在可能更多的偏向于收养。所以。除了重罚。还需要做好普法工作。提高人们认识水平。让拐卖儿童失去市场。从根本上铲除人贩子生存的土壤。

其他观点:

没听说过古代有人贩子的。

自己不生育抱养别人家孩子的不在少数”叫过房立祠\"永不回本姓。

自己有儿子抱养别人家女儿做童养媳的女到十六岁滿圆房现在叫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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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陌念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3:40:53

    卖身契,儿童,良人,明朝,官府,子女,古代,黑熊,奴隶社会,奴婢

  • 眼角痣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3:40:53

    没想到大家都对拐卖儿童在古代是什么罪?古人如何对待人贩子?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苏梦北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3:40:53

    1、先说明一下。在清未之前父母把自己子女卖了。正式签了卖身契的话是合法的。在中国古代。卖身契被广泛应用在人口买卖的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