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原创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好文
试试语音读文章

热门回答:

题目中都说了。这对男女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男方并无胁迫之举。当然不能构成强奸犯罪!事实就是事实。女方再怎么说得天花乱坠。再怎么诬陷。仍然不能改变这种事实。黑的不会变成白的。笔者始终坚信这一点!

曾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女的。老公出差在外。寂寞难耐的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偷偷跑出去约会。谁曾想。一番云雨之后。老公突然打来电话。问她人在哪里。原来老公提前完成任务。于是就提前回家。本想给老婆一个意外之喜。可是回到家门口。发现钥匙没带。于是敲门。但是没人应声开门。

心虚的这个女子。赶紧穿衣回家。急匆匆回到家时。脸上的红润春意仍未消退。老公见势不妙。一番询问之后。女子为了给自己解围。说是被男网友强奸了。还自告奋勇带着老公去给自己出气。

男子带着女子赶至宾馆并报警。可是令人奇怪的是。这个所谓的“强奸犯”在作案之后不仅没有逃离现场。反而很悠闲自在地躺在床上。看到女子带着警察和老公过来。男网友面红耳赤。一脸尴尬之色。这个细节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眼睛。经过耐心询问。女子终于承认自己为了应付老公的诘问。于是就遍了假话。听到这个结果后。男子气得脸红脖子粗的走了。而女子因为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

其他观点:

长治中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

冯某和李某在陌陌上相识。第二天。冯某邀请李某到家里去。两人一起看恐怖电影。看电影过程中。冯某问起李某的三围。李某还让冯某去量她的腰围。一来二去。两人就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关系。

李某走后十多分钟。就给冯某发了信息。说她不同意发生关系。是冯某强奸她。要报警。冯某问她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李某开口要两万元。冯某只愿意给一万。两人没谈拢。李某就报警说冯某强奸她。

一审法院审理的时候认为。两人见面只是为了认识一下。没有说要发生关系。冯某在事后聊天记录中也承认自己当时没控制住。说明发生关系已经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冯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冯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冯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李某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李某也只是事后才说自己不愿意。而发生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呼救。与常理不符。最终认定冯某无罪。

借这个案例。我们来说说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什么是强奸罪?

《刑法》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对此。学理上的解释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此。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实际上就是性关系的发生没有经过妇女同意。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不过。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1、所谓的同意。是指在发生关系之时的同意。只要发生关系之时对方是不同意的。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

①发生关系之前女方同意。但在发生关系之时不同意。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强奸罪。

举个例子:张三约了翠花去开房。翠花也同意和张三发生关系。但到了宾馆之后。张三提出不戴TT。翠花不同意。张三仍然强行和翠花发生关系。由于发生关系之时翠花是不同意的。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②发生关系之时同意。事后反悔说不同意。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

举个例子:翠花和张三开房发生关系之后。被翠花的老公发现了。翠花为了挽回婚姻。就说自己是被张三强奸的。由于发生关系之时翠花是自愿的。即便其事后反悔。张三也不构成强奸罪。

2、和有些妇女发生关系。即便对方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痴呆妇女或者精神病妇女。由于他们没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能力。因此。不论她们是否有同意的表示。行为人只要和她们发生了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罪。

再比如说。未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她们不具有性处分能力。因此。她们同意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因此。和幼女发生关系。即便她们是自愿的。行为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何判断性关系的发生是否经过同意?

女性是否同意发生关系。她们的陈述本身自然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但由于是否同意只是主观内容。外人很难得知。因此。她们的陈述不能作为是否同意的唯一依据。否则很可能严重降低强奸罪的入罪门槛。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

要判断被害人是否同意。除了她们的陈述之外。还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这主要就是指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在这里。就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了。构成强奸罪。不是要求行为人一定要使用暴力或者胁迫。这两种手段往往是让被害人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除此之外。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也可能涉嫌强奸罪。

比如说。张三利用翠花喝醉酒(是不是张三将其灌醉。在所不问)。与翠花发生性关系。就是趁翠花不知反抗。张三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控方要提出证据证明有强奸行为

这里还有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说明。在刑事案件当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靠的是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法院就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作为被告人。是完全没有义务自证清白的。但是。法律并不反对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因此。即便一个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如果检察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话。法院也不可以作出有罪判决。这就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差距。

在强奸罪的场合。尤其是在封闭空间中。一对一的犯罪。往往可能出现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相反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院没有证据。法院也只能作出无罪判决。

说到这里。题主的问题也就有答案了。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说明发生关系之时两人是自愿的。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其他观点:

查清楚事实判呗。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奸。总有各种证据证明。因为强奸是刑事案件。疑罪从无。如果不能找到充分证据证明强奸的事实。就只有无罪释放呗!

具体参考某东案件。虽然这是在美国的案子。但最终处理结果还是有一定可借鉴性。女方咬得死紧。某东又是那边要收拾的对象(大概不是危言耸听。孟女士不也莫名被捕。国外营商环境真的太不友好了。还跟中国谈人权。我就呵呵了)。结果还是放了出来。为啥?证据不好呗!

说回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

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也就是说。强奸是以违背妇女意愿为前提的。但如何判断是违背妇女意愿呢?毕竟。意愿这种东西。就是心里的一种想法。谁也不是女士们肚里的蛔虫。没办法完全掌握她们的内心世界。

这种情况下。就要以外部表现出来的形式。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也就是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暴力的手段好理解。也好取证。如果妇女身上有明显的伤痕。在排除其他原因(比如某些莫名其妙的癖好)的情况下。比较容易认定暴力存在。进而认定违背妇女意愿。

说人话就是。有伤痕就可能认定强奸。但还要进一步审查。伤痕到底怎么来的?事后自己造成的?还是事中正常造成的?属不属于迫使妇女违背意志的暴力手段。

但如果没有暴力手段。没有伤痕。那也不意味着就不是强奸。妇女虽然有可能没有反抗。但如果当时她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仍然是违背其意志的手段。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不能反抗。比如给人饮料里加料。或者利用酒醉等状态趁虚而入。

不敢反抗。比如用持刀威胁。或者用揭发隐私等相威胁。这都是胁迫。但那种用伤害自己做威胁的则不构成胁迫。比如好多分手男女。一方威胁另一方。你不如何如何。我就自杀。那就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说这么多。回到题主的问题。男女自愿发生关系。第二天女方改口。怎么判?

首先就要弄清楚自愿是否真的自愿。如果是胁迫等手段。看上去真的像是自愿。比如女方为了不让自己的隐私、负面信息等传播出去。进行了妥协。但随后反省。认为这种妥协是错误的。反过来控诉男方强奸。有没有可能?完全有可能 。

以及那些被加料、灌醉的女性。是自愿吗?显然不是。除非人家清醒之后乐见其成。否则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

其次。认定强奸不仅要听女方陈述。还要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不可能只听女方一面之辞就认定强奸。如果这都能成立。那某东早把牢底坐穿。定罪是要讲证据的。围绕上面说的犯罪构成各种取证。

再次强调。刑事案件是疑罪从无。而民事案件则是优势证据规则。也就是说要定一个人的罪。需要证据百分百。一个环节缺失。就无法定罪。对证据的要求很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不能说大概率觉得强奸了。那就定个强奸罪吧。这肯定是不行的。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就会认定无罪。

所以。像题主说的。头天大家欢欢乐乐你侬我侬。第二天就声泪俱下悲情控诉。真要这么好演。你咋不去报戏剧班呢?警察同志又不是看戏出身。不吃这一套。

最后再说句题外话。疑罪从无是刑事原则。各位吃瓜群众看一些民事纠纷时。求你们别再嚷嚷疑罪从无。很尴尬。

您还感兴趣的文章推荐

以上就是由互联网推广工程师 网创网 整理编辑的,如果觉得有帮助欢迎收藏转发~

分享到 :
相关推荐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评论(2)

  • 明天的阳光美吗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5:42:55

    强奸罪,发生关系,妇女,证据,李某,翠花,手段,暴力,之时,行为人

  • 心太野╮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5:42:55

    没想到大家都对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浮生三叹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5:42:55

    题目中都说了。这对男女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男方并无胁迫之举。当然不能构成强奸犯罪!事实就是事实。女方再怎么说得天花乱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