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回答:
答: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现实中。投保人是通过选填保险单上的问题的方式。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而选择填写的方式。往往是保险代理人(而不是投保人本人)在电脑上完成的。最终体现在格式的保险合同上。这种方式。往往投保人本人不在现场(操作的电脑边)。或保险代理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投保人询问后。再在电脑上进行选填。
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投保人投保。往往根据自己意愿或能否投保的条件。而不是投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填。投保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往往稀里糊涂在已选填好的保险合同上签名。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本律办理过的一个保险理赔案件。就是如此。通过该案。本律认为。如何使投保人正确地恰当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关键。在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能否正确地恰当地履行其询问义务。为此。提供以下建议: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负有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双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如实告知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附后)
二、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现实中。在具体的保险业务时。一般都是由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与投保人进行接触并办理。保险代理人揽保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风险。保险代理人为揽收业务。不能仅仅谈出现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得到的保险金。更需要跟投保人提示、说明、解释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需要保险公司及投保人共同遵守。而不仅仅限于投保人。
三、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应完善向投保人进行询问程序、并保留已询问过证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观点:
每一份保单里都会注明的那个如实告知的问题。这个非常非常的重要。
那么一开始呢。咱们先看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2008年7月的时候。石某向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疾险。到了2009年1月。石某因为肾病住院了。他就去这个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查说。你2008年7月的时候就因为肾病住过院啊。说你这是隐瞒病情啊。所以说给了3条处理意见。第一。不赔。第二。解除保险合同。第三。保费不退。
当然。石某一看这个事儿。就很不服啊。就告到了消费者协会。那么消费者协会就把这个情况转到了保险的监管机构。当然保险监管机构一核实。说石某的确是当时隐瞒了病情。就跟石某说。这事儿没办法。这事保险公司做得对。你要是不服呢。可以去走诉讼程序。
哎。从这个案例里来看。我们首先先排除啊。说这个石某故意骗保。那么对石某来说。我交了钱。买了保险。出了险情。拿不到赔偿而且保费还退不出来。的确是非常的委屈。不能说冤。只能说是委屈啊。
但是。怪谁呢。只能是怪当初买保险的时候他没有遵循这个如实告知的义务和原则。自己没有诚信。所以说在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这个诚信的确是非常非常的重要。
往往。我们出现不如实告知或者不诚信的情况。基本是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来自这个被保险人。往往大家可能是担心被拒保不让我来投保或者说呢。可能会增加一些保费。或者说。增加一些除外的条款啊等等等等。
那么第二个原因就来自部分这个保险销售的经纪人。因为你想吧。他只有把这个保险产品卖出去。他才能拿到那部分的佣金。所以有的时候这些保险经纪人会帮着这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遮盖一些东西。他会跟你说。你看你这个没超额。被抽到体检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所以你那个过往病史就别写了。就能过去就过去了。这样的事儿说不定还能省点钱。就帮着把它稀里糊涂的买上了。
但是要知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啊。如果咱们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就是有权利拒赔解除合同不退保费的。
大家想想。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保险的核心功能就是保障于万一。我们买保险就是为了以防出现意外。到那个时候我们能拿到一笔赔偿来解燃眉之急。如果由于咱们的不诚信。该拿到这笔救命钱的时候拿不到了。是一种什么心情。是一种什么状态。肯定非常差啊。
当然了我看了有朋友跟我在讨论。说小司这里头有技巧啊。说很多长期的保险产品是有个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的确是啊。什么叫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呢。就是当你购买这个保险产品超过两年以后啊。保险公司不能由于你没讲实话来拒赔。
大家说这有空子可钻。但是。但是啊。保险公司也不是傻子。这里头是有后招的。如果是严重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是可以以诈骗罪来抗辩的。是可以上升到刑事责任的。
那是一种什么情况?就是咱们不光没拿到这个赔偿。退不了保费。整不好还得进去蹲几年。图个啥呢?所以。反复的说啊。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这个诚信。诚信啊。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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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众所周知。买保险一般需要健康告知。这是遵守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内容。所以投保人不得不了解。
询问告知
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换句话说。只要保险公司询问的就需要回答。不得隐瞒。没有问可以不用回答。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假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约定。但是如果出现下面情形:
即:(1)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超过30日不解除保险合同。就不能再解除合同。到时必须赔付;
(2)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这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请注意。这不等于必赔。不等于保险公司丧失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为了防止投保人故意隐瞒实情。出现骗保的情况。法律中有这样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若存在欺诈行为。故意骗保。这时保险人作为受害方有权解除合约。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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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司,义务,保险合同,保险法,被保险人,事故,保险金,诚信
没想到大家都对保险如实告知范围该如何确定呢?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答: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现实中。投保人是通过选填保险单上的问题的方式。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而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