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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的征服过程中。灭国无数。许多民族被完全灭绝。只留下典籍上对他们只言片语的记忆。这场屠杀是如此的酷烈。以至于全世界丢失了2亿人。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而单单中国。就有60%的人口死于蒙古人的屠刀下。在整个北方。被灭绝率更达到惊人的90%。据不完全统计。在蒙古人征服过程中。被整座屠光的大城市就至少不下五十多座。下面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屠城事件。让大家看清楚蒙元的残暴程度。
直到公元1352年。蒙古统治者还对徐州、杭州居民进行了野蛮的大屠杀。并计划消灭张王刘李赵汉族五大姓。由于汉人红巾军的奋起反抗。这项种族灭绝政策才没有完全执行。
最后。还需要指明的一点是:元朝不是中国历史上武功最强的朝代。许多中国人认为元朝是中国历史上武功最强的朝代。这是一种误解。大大的认识错误。元朝灭了南宋后迅速腐化堕落。其腐化堕落的程度与速度比满清的八旗子弟有过之而无不及。忽必烈很窝囊。对日本、瓜哇的讨伐皆力不从心。死时很窝火。忽必烈以后更是一代不如一代。所以现在吹嘘蒙古的人只吹嘘铁木真。而铁木真死时根本就没有统一中国。别说南宋就是金朝都没完全攻占。
蒙元的暴行。罄竹难书。我们必须铭记。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衡量。都不应再为世界历史上最残暴的屠夫们歌功颂德。以世界人民的空前劫难、我们祖先的血流成河这么沉重的代价。让我们时刻记住历史的教训。奋发图强。防患于未然。绝不能让任何侵略者再来重演历史。
其他观点:
元王朝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及其影响。深刻地重塑了宋后中国的历史。择其大者。介绍如下——
治理体系的粗鄙化。元廷君臣的文化层次跟宋人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导致元人无法继承宋朝发达而繁密的治理体系。比如在法制领域。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粗鄙治理体系的特点是税率超低。政府只能维持最简陋的形态。用孟子的话说。这叫做“貉道”;以现代的眼光审视。那种简陋的政府根本无法在历史转型期组织社会与经济的革新。
法制的野蛮化:
“籍没制”的泛滥。籍没。即官府将罪犯的家属、奴婢、财产没收入官。秦汉时。籍没制颇盛。但至宋代时。籍没的刑罚已经很少适用。并严格控制适用。如宋孝宗的一项立法规定:“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庆。按勃以闻。许人户越诉。”入元后。籍没制度又泛滥起来。如忽必烈的一道诏书说:“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这当然是财产权观念发生退化的体现。
肉刑与酷刑的制度化。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黥(刺面)、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宋代承五代之旧。保留刺面之刑。但劓、刖、宫一直不敢恢复。元朝则将肉刑入律。如“盗牛马者劓”。陵迟等惨烈的酷刑。在宋代只是法外刑。极少应用。在元朝则正式编入法典。代替绞刑成为元代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之一。陵迟开始泛滥化。致使中国法制出现野蛮化的趋势。
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的取消:宋朝司法特别强调“分权与制衡”。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的立国者建立了一套非常繁琐的司法程序。首先。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
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叫做“推勘”。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这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道程序叫做“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做“翻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做“检法”。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检法之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做“同职犯公坐”。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社会管理制度的野蛮粗鄙化:
“诸色户计”的诞生。我们知道。宋代实行募兵制。人民已基本上不用服兵役。劳役亦不多见。差役也开始折钱结算。入元之后。征服者却按草原旧制。推行全民当差服役的“诸色户计”制度:将全体居民按职业划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等等。职业一经划定。即不许更易。世代相承。并承担相应的赋役。
“匠籍制”的推行。宋朝的官营手工业多实行“和雇制”与“差雇制”。“和雇”是指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工匠。作为雇主的政府与工匠是平等且自由结合的雇佣关系;
其他观点:
文学是现实的一面镜子。有什么样的生活就会有什么样的文学作品。在《窦娥冤》里。流氓横行霸道。官吏草营人命。平民百姓有苦无处说、有冤无处诉。社会无比黑暗。真实的元代。老百姓的生存状况是如何呢?
张宏杰《中国国民性演变历程》一书写到了元代统治者的屠城。“鞑靼过关。取所掠山东两河少壮男女数十万。皆杀之”。蒙古攻灭金朝。人口比战争之前减少了百分之九十。宋代四川人口近两千万。元军过后。只剩八十万。
后来。蒙古贵族觉得把汉人全部杀尽了。没人给他们做奴隶。屠城的事才渐渐减少。元朝统治集团完全不把被征服者当人看。他们将奴隶叫作“驱口”。即供驱使的人口。在“人市”可以自由买卖。一个中等官员可以使唤上百个驱口。一个大使长(奴隶主)的驱口则有成千上万。忽必烈宠臣阿合马就占有七千多个驱口。这些驱口不仅得向使长缴租。还必须向政府纳赋。驱口是没有任何人格尊严的。元朝法律规定“驱口与钱物同”。
蒙古贵族想要得到汉人的田地。无需用钱租买。只需将原主人赶走就行。赶走了汉人。就让田地荒芜。生出野草。以利放牧。时人记载说:“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为了笼络蒙古贵族。蒙古大汗甚至经常将农田和作为农田主人的汉人赏赐给王公功臣。一点也不在乎被当成赏赐物的汉人的感受。
蒙古官员断案也绝无公正可言。他们目不识丁。“高坐堂上。大小事务一切付之于吏。可否施行。漫不省录”。官既不管事。也管不了事。吏员便趁机以案生财。谁给的钱多就为谁办事。大江南北。地痞流氓为非作歹。窦娥这样的蒙冤者胜不胜数。
元代当政者对汉人的生产、生活进行严格限制。比如汉人每二十家被编成一甲。由蒙古人做甲主。甲主的所有花销都要这二十户汉人承担。晚上一更三点之后禁止出行、点灯、活动。为了防止汉人造反。皇家禁止民众田猎、习武、拿兵器、聚众、野行。每五家汉族人才可以拥有一把菜刀。而且这把菜刀平时还要放到蒙古人家里。要做饭时临时借用一下。只有蒙古人同意。汉族人才能生火起灶。汉族人习惯地称管制自己的蒙古人男的为“老灶爷”。女的为“老灶奶”。
任何一种不合理的制度都有其深层的缘由。相对于农耕文化和工商文明。元代蒙古人的游牧文化明显比较落后。这种文化只在乎基本的物质生存。不重视科技创新。更不看重灵魂超越。中原儒家文化一向推崇的礼让、仁义、宽恕、自省、善良。在元代统治者那里没有太多的市场。而游牧文化一旦取得政治上的优势。往往会将暴力当成战胜一切的手段。将野蛮视作英雄气质。
元代统治者无视百姓的起码权利。也与他们人口过少。需要以少御多有关。蒙古人能征善战。加上当时世界还处于冷兵器时代。勇敢比武器更重要。他们的马蹄所到之处几乎无坚不摧。攻占了那么多的土地。征服了那么多的异族。统治者人手不够。怎么去统治成了难题。蒙古贵族书读得很少。不太懂得“攻心为上”的道理。于是更多地采用强硬手段。因为这种统治手法。元代自然也就成为人间地狱。在唐宋以后的政权中。元代寿命最短。只维持了98年。就与这个政权缺乏人性的温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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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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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很多史书上都说元朝统治残暴,事实是如此吗?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蒙古人的征服过程中。灭国无数。许多民族被完全灭绝。只留下典籍上对他们只言片语的记忆。这场屠杀是如此的酷烈。以至于全世界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