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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我觉得。也得一分为二的看。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比如。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就发生过许多男领导利用职权。要挟年轻的女性。从而达到了他的那种欲望。当时。大部分女人为了自己的目的。依了领导。但。她们虽然不再追求。並不代表她的家属们能够忍让。于是。有不少女人的家属事后。把男人告了。男人遭到应有的惩罚。
记得。那个年代。有不少大队管理知青的男领导。因为啃青被判了强奸罪。
总之。这种事。女人不反嘴。男人就没有事。最多也就算诱奸。假如。女人事后把男人告了。男人可能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名正言顺的成了强奸犯了。
案例;七十年代起。我们公社办起了基建队。下分多少个工地。各个工地的负责人。大部分都是技术力量强的木瓦工。木瓦工都是从各个大队招来的。力工也是如此。力工里有不少年轻的女工。她们大部分是公社领导或大队领导的子女或亲属。
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可是这样就给一些心术不正的男工长。造成了方便条件。那个年代。工地大部分都是跑通勤。我们公社所在地有一个四等火车站。每天早晚都有通勤火车。
有一次。我们邻村的小老太太。当着村子里的人炫耀说:我闺女在基建队经常加班。工资挣得也多……
可是过了半年后。小老太太发现闺女怀孕了。这就逼着闺女说出来男人是谁!闺女这才哭着告诉妈妈说。是工长。原来。哪有那么多加班啊!都是工长和她胡扯。然后。到月多给她算几个加班。那个年代。基建队是社办集体企业。工地里的事务由工长说了算。
后来。小老太太不忿气。把那个工长告了。那个工长被判了强奸罪。
总之。我觉得。俗话说的好。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叫门。男人不是什么样的女人都能碰。不有句话说。出来混。迟早都要还……做那种事。也是一样。做了。早晚都要还。不是不报。时辰没到。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其他观点:
不能简单的用“女性没有反抗”作为依据就认定或者诱导人们误认为是女性“同意”或“默认”、“默许”。仍然不能排除该男子构成强奸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法律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早有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比如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以强凌弱”、以口头或“暴力威胁”或在孤立无援面临强暴形势下女方基于求得自保情形中的“委屈求全”等窘迫情况下。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本身就存在“居高临下”、“以强凌弱”的不对等地位优势。都不能排除“违背女方意愿”构成强奸犯罪的法律要件。虽然表面上“女性没有反抗”。也并不代表“女性同意”。当然仍应属于强奸犯罪。
其他观点: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并没有反抗。这种情况下。男子的行为算不算强J罪呢?
到底算还是不算。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究竟什么是强J罪再说吧。
所谓的强J罪。是指男性在违背女性意愿、在女性完全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逼迫、胁迫、威胁等手段。对女性发生侵犯或跟女性发生关系。就是通常定义上的强J罪。
男子犯强J罪。当然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只要女方或其亲友去报警。警方都会受理。都会传唤当事男性并对其进行审讯调查。一旦确认属实。控告成立。男方都会被判刑。
具体到题主所提出来的问题。如果女方迫于男方职务方面的压力。最后忍气吞声了。当事情根本没有发生过。不去举报男方的话。那这事就算过去了。男子不会犯强J罪。
当然。如果事情反过来。最后女方或其亲友、家属去报警、举报男方。并拿出了相关证据的话。那男子肯定是会被判犯了强J罪的。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的。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要说的是。如果男子利用职务之便跟女性发生关系。且女性也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包括职务上的升迁。这种情况下。一旦东窗事发。那就会涉及到女性性贿赂。
这时候。男方和女方之间的事。就变成了行贿和受贿之间的关系了。这同样是一种犯罪。只不过。男女双方都违法犯罪了。不再仅仅是男方犯强J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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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女性,工长,男方,女方,男子,男人,都是,闺女,都会,被判
没想到大家都对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这种问题。我觉得。也得一分为二的看。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比如。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