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回答:
谢谢邀请。看到这个话题。小编感到无比的愤怒。对于这种禽兽应该判处死刑。
先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大连于姓28岁男子通过网络结识小女孩。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开房并发生关系。当晚这个年仅12岁的女孩还处在生理期……女孩父亲得知此事后。愤怒地将涉事男子扭送公安机关。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男子不服判决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于姓男子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唯有“禽兽不如”在合适不过了。才判4年6个月。出来还得害人。如果可以真希望将其“阉割”掉罪恶的根源。
万恶淫为首。面对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的发生。一次一次震惊社会的同时。我们是不是应该思考思考。罪恶的根源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越来越多的禽兽将魔爪伸向我们的孩子?在道德底线没有办法约束禽兽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应该用重刑来约束了呢?就说此案就应该将于某判处死刑以儆效尤。
2013年6月1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以死刑作为底线只依靠道德底线、不痛不痒的刑期不能震慑住越来越多的禽兽把黑手伸向我们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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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原来的法律法规是强奸未满14周岁的幼女是死刑。现在又没有死刑可判了。就连那些强奸了小处女的甚至于八九岁的也没判死刑呢!呵呵!这些罪犯所以敢奸杀分尸。对抗法律。可能是判轻了完全是没有效果吧!只有严格执行才能有效减少命案!
其他观点:
网络是把双刃剑。给了大灰狼隐藏本性的面具。给了小绵羊浪漫天真的幻想。12岁。一个小女孩。一个未成熟未成年的小丫头。29岁。三十而立年。却做了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情。而且他毫无悔意。觉得自己刑法太重。
难道他觉得。他的四年比得上她一辈子的伤痛。四年后。33岁也不是太老。但是谁能想象小女孩的身心健康呢。会不会畸形会不会忧郁。会不会对人生失去希望。
我不太懂法。以一个闲人的角度看。法律对他太仁慈了。更何况他毫无悔改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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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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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你们怎么看待“29岁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来例假都不放过”这件事?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谢谢邀请。看到这个话题。小编感到无比的愤怒。对于这种禽兽应该判处死刑。先来看看事情的经过:“大连于姓28岁男子通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