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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明一点。截至目前我没有遭受到网络暴力。但我知道网络暴力是怎么一回事。“网络暴力”是一种依托虚拟网络平台,兼具实在暴力因素的网络失范行为。根据《辞海》的解释,“暴力”泛指通过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而“网络暴力”发展至今,已不局限于网络上的利益损害,因此需要结合新特性来更新原有定义。于此,对“网络暴力”界定如下:一定规模的网民群体借由网络媒介技术通过人机界面实现感官化功能,对特定对象发起大规模的、非理性的攻击,对当事人身心、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影响社会价值观并干扰社会管理。
基于此定义,网络暴力具有以下特性:
1.广泛自发参与性。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及参与过程的易操作性,网民纷纷卷入到与自身无关的网络暴力事件中。
2.盲目从众性。我国网民的特殊结构导致其盲从性较强,加之传受双方的信息的不对称,在舆论传播中羊群效应显著。
3.初始动机朴素正义性。“正义”被视为人类社会最崇高的理想和追求,是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大多网络暴力事件本身都涉及到备受争议、触犯基本伦理道德的因素,广大网民将自己视为道德卫士,利用正义感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促使其在舆论驱使下回归道德底线。而这种初始动机的朴素正义,往往会随着舆论的推动被扭曲。
4.价值观扭曲性。传统价值观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积淀中形成的对处事标准的基本看法和态度。网络暴力事件本身往往触犯到传统价值观的底线,当事人所宣扬的价值观常与社会基本价值观相悖,跳脱大众价值观,对网络大众造成价值观扭曲,这也是网民常说的“三观尽毁”。
5.个人利益侵害性。网络暴力以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从语言攻击到人肉搜索,再到间接的现实影响,都会对当事人的身心、财产、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更甚者会危害生命安全。
6.恶意制裁性。中国社科院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一书中指出,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差距约为15年。伴随着这种结构性差异而来的是新旧价值体系冲突、社会矛盾、社会行为失范等诸多社会问题。互联网的匿名性、去责性使其成为网民情绪宣泄的温床,网民打着“道德卫士”的旗号实质上在进行非理性攻击,臆想、歪曲事实,对当事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恶意制裁。
其他观点:
网络队伍都是来自全国各地大部都好玩文章写作业不近距操作。通过传动器联系。没有机会在一起。为就是观点的不同-。也是笔发表。吵吵闹钟。不是实槍实弹。这是文人休养理念永恒无所事事不用可怕。。。
其他观点: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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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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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网络暴力可怕吗?你遇到过吗?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首先申明一点。截至目前我没有遭受到网络暴力。但我知道网络暴力是怎么一回事。“网络暴力”是一种依托虚拟网络平台,兼具实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