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回答:
根据《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他观点:
一名16岁的学生将班主任老师刺死。又一次把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推上风口浪尖。同时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好学生”标准问题的讨论和深思。明显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彰显了我们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上的全面缺失。其根源是我们“成才观”、“价值观”的扭曲;是我们“好学生”、“好孩子”标准的功利化;是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治化”。将一些社会现象罗列在一起。便很容易解读我们到底缺失了什么?人生是阶段性联系在一起的过程。我们往往把某一阶段“看成”了整个人生。人为割裂了阶段与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就助长了“三岁看老”观念的盛行。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都很清楚。小学成绩好并不能代表中学成绩会好。高中成绩好也不代表大学成绩会好。可我们每个个体都无法“阻止”考上大学。考上重点大学即是“成才”的社会“共识”。人们不得不用“不能输在起跑线上”来栓释这种成才观。也就有了从幼儿园就开始挤“独木桥”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学区房高得离谱的现象了。我们再来谈谈“好学生”、“好孩子”的标准。现在的社会是“钱”代表着成功。现在的学校是“成绩好”就是“好学生”。而“好学生”自然就转化为了“好孩子”。这就是我们的“好孩子”标准的诞生过程。奇葩吗?有了这样的奇葩标准。还有谁会在意孩子的心理问题和道德养成呢?一部未成年法包罗万象。自然也就延伸到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未成年人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可它如果被扭曲和政治化。则是反过来害了他们。比如“未成年人杀人不会被判死刑”这一法律规定。本意是再给未成年一次人生机会。是人性化的。本无可厚非。但悲哀的是。这种意识也害了很多未成年人。而且也往往会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当我们宣传这个法规时。有没有人去引导孩子的基本道德养成? 有没有人教育孩子要尊重别人的“生命权”呢?我个人认为。为了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为了尊重别人的生命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人的未成年人。理应恢复“极刑”。因为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同样需要“震慑”!
其他观点:
此次事情经过简述如下:12日上午。沅江三中高三所有班级参加全市统一的学历水平考试。原本在下午考试结束后。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会放几个小时假。允许学生们到校外活动。但1502班班主任鲍老师把全体同学留了下来。让大家观看一部时长16分钟的励志视频。并要求每人写一篇500字的观后感才能离开。
临时增加的2项任务。让打算到镇上买东西的小罗感到不满。还当场和几个同学表示了反对。鲍老师离开后。他起身去厕所。并一直在走廊上逗留。在被班主任看见、叫到办公室前。他把放在教室窗台外准备带出去的水果刀。揣进了兜里。
鲍老师批评的。不仅是他当天不端正的态度。还有最近起伏较大的成绩。鲍老师让他报了号码。当打给父亲的电话无人接听。鲍老师正准备拨通母亲电话时。站在侧后方的小罗突然掏出水果刀。刺向了班主任……
罗某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被抓后说了下面2句话:很后悔自己的行为。也非常对不起老师和他的家人!觉得老师太严厉了。自己既为出校时间被挤占感到憋屈。更为通知家长的做法感到愤怒。以至于激动。已经完全控制不住自己了!
事情最新进展:
鲍老师(鲍方)平时深受学生喜爱。 曾经获得过益阳市优秀班主任称号。目前其所带过的往届毕业生正在筹划成立一个基金会。以帮助鲍老师的女儿可以顺利完成学业。出事后。沅江三中集中开展思想教育。同时未被证实的消息是鲍方老师的妻子患有癌症!
我对罗某杰杀人动机的分析:
现在的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思想混沌、多元且复杂。接受了过多的世俗信息。内心波动大。无法静下心来学习;
尊师理念几乎已被抛弃。或者说只是一个形式而很难在这一代学生内心深处扎根。学生荒谬地把老师当成阻碍自己获得自由的敌人。甚至认为没有老师的管教自己会发展的更好;
该生家庭条件不太好。自卑心理严重。
鲍老师在处理罗同学不愿写观后感一事上也存在严重失误:无论罗同学最近表现有多么不好。在每周本该属于学生放松的唯一自由时间里。即使学生有点情绪。我们也要宽容的看待。就是批评也不宜当着学生面给家长打电话。极为不妥。特别是在本事件中远达不到当面给家长打电话的必要条件。处理手法教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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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老师,未成年人,好孩子,学生,好学生,成绩,沅江,也就,标准,班主任
没想到大家都对沅江一学生杀死班主任,在16岁的年纪犯罪该不该严惩?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