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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摘自《洞穴奇案》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我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然后才是一个从事法律行业二十余年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为手中并无更多的卷宗材料与事实证据。大多数信息都来源于网络。所以在此回答的我。更多的是以一个从事法律行业的普通公民身份进行意见发表。仅属个人意见。不喜勿扰。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已经有同是法律行业从业者的朋友在热评中进行了一个基本的介绍。我就不在此进行过多的赘述了。
正如我前文所引用的“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所表达的理念一样。我们对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到底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这个问题若要细究。几十万字也难以穷尽。
但结合本案来看。我们可以进行一个通俗易懂的理解如下:
首先。我们从检方提供的信息对当日的情况进行一个总结:
①8时30分许。180余人、50余辆豪车列队彩排。将14盘1万响及8个100响的梨花摆放在监狱门口附近及沿途道路。
②监狱狱警多次要求其解散均被拒绝。驻监狱武警中队接狱方通知后。分三次将警力增派至约30名。手持警棍、盾牌加强对监区门口及监狱大门附近的秩序维护。
③11时30分许。程幼泽身着白色唐装。在刘欣等20与人的簇拥下从监区走出。黑衣人在指挥下。统一向程幼泽喊“三哥好”。
其次。这种情境是如何产生的?
网络上有两种说法。第一种为人群自发聚集进行庆祝。这一种说法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进行佐证。而第二种说法与检方指控相同。程幼泽通过两名狱警的违规操作。多次与狱外人员商议有关“迎接仪式”的事情。
再而。造成了什么样社会影响?
①涉案狱警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羁押在看守所。
②礼花炮、鞭炮燃放时间长达10余分钟。致使路段交通完全阻断。
③迎接队伍造成招商银行晋城分行普山ATM分点通往监区方向路段严重拥堵。时长10余分钟。
以上的社会影响属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吗?
我可以进行假定。程幼泽的此种行为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理——从而在部分持相反意见人的眼中得到了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确实如此。正义就没有得到实现了吗?损害了我们法条的字义或立法的精神了吗?鼓励了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了吗?
是非自有
曲直。公道自在人心。
附:最高法院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相关观点
1.“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可或缺的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封闭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打砸等;“情节严重”。是指扰乱正常秩序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造成的影响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公私财物或者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需要指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2.聚众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实施的聚众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
划清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3.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刑法修正案(九)>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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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损失,秩序,情节,科研,医疗,社会,工作,违法行为,狱警,要件
没想到大家都对山西人程幼泽刑满高调出狱被判五年,你怎么看?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摘自《洞穴奇案》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我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然后才是一个从事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