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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就是底线。越线就是风险。结了婚的人当场看见伴侣与他人做不轨之事。哪一个不怒发冲冠。哪一位不恨得咬牙切齿。可是查遍法律却找不到一条 通 奸 罪可以治 奸 夫 淫 妇 的罪行。于是公众心里愤愤不平,问:为什么现在没有通 奸 罪?
去年。在广东电白县发生了一起浸猪笼事件。12月20日晚上。在某一间屋子里。一位男子正赤着身与一位女子在床上做不轨之事。深夜时分。房门突然被撞开。进来了好几个年轻人。这些人怒气冲冲。把男子从床上揪起来。对他打骂一阵。
不久。这几名年轻人又拿来了一个竹子编的猪笼。把做不轨之事的男子装进猪笼里。男子痛哭求饶。可那几位年轻人不管不顾。依然把他抬到了村外的小河边。扔到小河中。
同行中有人拍了视频传上网上。据知情者透露。原来是已婚女子与一个男子在家 通 奸。女子的老公是厨师。常年在外。听说老婆经常趁他不在家。多次做不轨之事。厨师老公在家偷偷安装了监控摄像头。通过手机查看。发现这名男子多次侵入家中跟老婆私会。11月20日那天。他偷偷回家。组织村民当场捉 奸。
这则视频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此后。警方全力展开侦查。了解了案情的经过。原来是一位有夫之妇与被浸猪笼的男子有不当的关系。她的丈夫对此愤恨在心。做出了过激的行为。随后这几名男子被警方抓获。
那时候人们议论纷纷。浸猪笼这个古老的名词浮出水面。同时也引来了人们对通 奸 罪的议论。
如今把去年的案件发出来。就是想要告诉大家。在现代社会里。确实没有 通 奸 罪。这是古代社会里特有的一种罪名。
什么是 通 奸 罪 呢?
通 奸 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 性 行为的行为。在古代的法律中。通 奸 是一种犯罪行为。通 奸 也叫和奸。
通奸罪这种说法最早见于《尚书》。书中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就是说男女的相处。如果不符合道义。违反了道德标准。就可以处以宫刑。这是一种生不如死的惩罚。
这种罪名一直从唐朝延续到清朝。只要男女做了不轨的事。就允许用私刑。在《唐律》中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说。如果男女 通 奸。要被判一年半的刑罪。
而到了明朝。则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就是说男女如果做了不轨的事。两人都要被杖打80下。
到了清朝。法律是允许对 通 奸 者采用私刑的。甚至允许当场杀死 通 奸 男女。
由此可见。在古代社会。人们的道德观念很强。要求女子从一而终。不得与婚外男子做出不义的事。
到了近代。民国时期依然有 通 奸 罪。如果男女犯了罪。要被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有一个与通 奸 罪 相似的罪名叫流氓罪。但是在1997年的新的刑法中便废除了这个罪名。取而代之的是重婚罪。
在国外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如今还保留这一罪名。比如柬埔寨以及美国的许多州都将这种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只是在美国。如果有人 通 奸。很少有人被起诉。一旦被起诉。法律是不会容忍的。对于男女双方要处三年以下徒刑。
我国法律为什么没有 通 奸 罪呢?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通 奸 是否定为罪行争议很大。曾经有委员在审议刑法草案时。就坚持应该把这一罪行列入刑法。
可是有关专家通过反复论证研究后发现。这个罪行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于弊。
首先。我国没有把 通 奸 罪 列入刑法。主要是考虑宪法中公民的权利。因为 性 行为是公民的私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婚外不轨行为虽然违背了社会道德。但没有犯法。不违背妇女的意愿。通过民法、婚姻法这些部门的法律就可以起到控制的作用。
再者。道德上的束缚也会让通 奸 双方从心灵上感到不安。让他们的内心备受煎熬。通过其他方面(比如经济、名声)的损失。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从而降低发生率。因此。没有必要通过刑罚的手段来进行严厉的制裁。
其次。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果把 通 奸 作为一种罪行。也不能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在定罪上。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准确地认定。处罚比较轻。对于 婚 外 情 这样行为的遏制缺乏震摄力。以前想要背叛婚姻的人。是那些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的人。这样的处罚他们并不害怕。
对于感情上的问题。很难用法律行强制性地约束。从长远来看。这罪名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作用甚微。对于促进夫妻间的感情影响不大。既然意义不大。就没有设立的必要了。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司法机关的资源有限。公安民警们的精力要放在危害性更大的违法事件上。对于这种不符合道德习俗。但又存在自愿性的行为。监控起来很麻烦。惩罚的力度不够。最终得不偿失。
这样会让那些被 出 轨 的人心有不甘。看着好好的家庭。因为一方的不忠诚而导致自己戴了绿帽子。哪一个人能有好心情容忍。大家都觉得应该让法律严惩这些做不轨之事的人。
如果自己是无过错。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对方付出代价呢?最好的方法是收集资料。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真的破裂。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会占有优势。
没有 通 奸 罪 并不等于婚外与他人做不轨的行为是合法的。
虽然法律没有 通 奸 罪。但是有其他的罪名。比如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强 奸 罪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已婚夫妻中一方有了 通 奸 的行为。那肯定是违反婚姻法的。只是这种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刚性的制裁。只能通过道德进行约束。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没有 通 奸 罪。但并不是可以光明正大的与已婚的男女同居。如果非法同居将构成重婚罪的。要坐牢2年。
哪怕是没有构成重婚罪的。也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2021年《民法典》中规定。已婚夫妻中一方。如果达到了法律认定的有重大过错行为的。就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同时在起诉离婚时。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重大过错导致的离婚。不仅包括非法同居、重婚罪。还包括婚内 出 轨 、 嫖 娼 等行为。一旦经法院认定有重大过错行为的。过错方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
破坏军婚罪:如果有一方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之做出不轨行为、同居、结婚的。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这样的罪行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人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那些想打军嫂主意的人最好敬而远之。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
还有一种罪行。叫强奸罪。如果男人在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恐吓、诱骗的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不轨行为的。将被判 强 奸 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有 通 奸 行为的。也以 强 奸 罪 论处。会从重处罚。最高的可判死刑。
结语:
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已经结了婚。就应该严守婚姻的承诺。忠诚于彼此。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如果违反了这一制度。在婚外有了不法的行为。是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的。
如果发现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的行为。一定不能滥用私刑。像浸猪笼之类的惩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应当严厉制止。
婚姻是家庭稳定的基础。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什么矛盾。一定要互相理解。及时沟通。而不是转而在婚外寻求安慰!
其他观点:
什么是通奸呢。就是在有配偶情况下跟对方发生超出正常关系的行为。比如说性行为等就叫做通奸。正常情况下通奸并不是犯罪。但是在道德上面是不合理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通奸也会涉及到犯罪的。什么样的情况下做这种事情会引起犯罪呢。
首先是强迫妇女。在违背妇女意愿上面的行为。并非对方自愿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情况的通奸就是违法犯罪的。还有就是自身涉及到一些犯罪。比如说刑事犯罪商业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等。这些情况下发生的通奸行为也是形成犯罪的。在通奸上面什么样的情况最多呢。当然是权利滥用了。
通奸为什么没有直接定罪。为什么没有通奸罪。毕竟通奸是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是背叛了合法婚姻的。受伤害的是家庭是丈夫是孩子。这种行为正常来说就是一种严重的犯错。犯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毕竟对于婚姻的忠诚才是重要的。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让很多人都是完全不理解。
在古代通奸就是犯罪。在唐朝跟明朝就有法律规定。通奸的人要受到牢狱之灾。基本上都要坐一年以上的牢。在外国比如说在美国。其实也是设有通奸罪。但是虽然说有这个罪名。不过在美国却基本上很少会拿出来定罪。因为考虑到的因素太多不好去认定对与错。而且一旦定罪那牢房里面就会人满为患不堪重负。
同样的道理。在过去几十年。正常情况下普通民众思想观念上。基本上都是在婚姻上面遵守道德的。虽然说也有一些。但是绝对非常的少。因为认识的人都是身边的人。相互之间都熟悉。想要做什么其实也容易露馅。所以胆敢如此的人并不多。有一些群体条件比较优越。所以容易做这些。而这些一旦入刑。那是对那些人的形象的破坏。
现在社交更发达了。人与人之间已经不只是局限于自己身边的人。而是可以跟很多离得远的陌生人打交道认识。相互之间加上交通也方便。联系也方便。所以道德上面的问题越来越多。如果说现在制定相关的规定。那出问题的人更多。到时候很多家庭受到冲击。社会问题也会很严重。同时牢房也是人满为患。这些只是一部分原因而已。
其他观点:
贵州省毕节市的老张42岁那年领回个女人。不久这女人的丈夫找上门来。把俩人捉J在床。这个男人说他和这个女人并没有离婚。老张这是犯了通奸罪。还说要去告老张。老张一听就傻眼了。
老张是毕节市一个小村庄里的单身汉。他们家兄弟姐妹七个人。他上面有三个姐姐。三个哥哥。他最小。因为家里穷。父母勉强操办着让老张的姐姐们陆续出嫁。哥哥们也都成家立业。等到老张到了适婚年龄时。父亲去世了。老母亲也没什么能力帮他了。所以老张连个新房子都没有。更没有什么积蓄。几个哥哥姐姐日子过得也是紧紧巴巴。没有能力帮老张。所以老张的婚事就耽搁下来。随着年龄一点点变大。老张成家就更困难了。
正当人们都以为老张会单身一辈子时。老张却领回来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这女人长得说不上有多漂亮。但是看着挺顺眼。村里好事的人和老张一打听才知道。老张去外地打工。干建筑活。这女人负责在工地上做饭。而且这女人也是单身。时间长了。俩人就慢慢有了感情了。
女人来了之后老张他俩就过起了小日子。这女人也不嫌弃老张的房子破。把各处都收拾得整整齐齐的。大家都说老张找了个好老婆。后半辈子要享福了。
可是好景不长。有一天村里来了个陌生男人。一到村口就打听老张家在哪里。村里的孩子不明所以。带着这男人来到老张家。没想到他一到老张家。就拽着那女人往外走。老张见状。和他扭打在一起。
村里人听到老张家出事了。都赶来帮忙。那男人见势不妙。赶紧从口袋里掏出一本结婚证。说他是这女人的丈夫。俩人是合法夫妻。
在场人一听就都愣住了。大家都看着老张。老张的女人低着头。抿着嘴不说话。老张接过结婚证。仔仔细细地看着。结婚证上面的照片很醒目。上面的两个人真的是他面前的这一男一女。他呆呆地问女人:“这是真的?他真是你丈夫?为什么骗我?”听得出来老张挺绝望的。
那女人哭着说:“我不想骗你。我一直想和他离婚。他成天打我骂我。不把我当人看。所以我才跑出来打工的。我早就不想和他过了。他就是不放过我。我不敢告诉你。我怕你知道后就不要我了!”
这回大家终于明白怎么回事了。大家面面相觑。不知道如何是好。此时那个男人却开始洋洋得意。他愤愤不平地说这事没完。还说老张这是犯了通奸罪。老张得赔偿他经济损失。大家开始窃窃私语。为老张捏了一把汗。
这是一个真实事件。我们同情老张的同时不禁要问:老张到底有没有犯通奸罪呢?
什么是“通奸罪”?
“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xing关系的行为。
我国是礼仪之邦。通奸在古代属于十恶不赦的丑恶行为。一旦触犯将被处以重刑。
春秋战国时期《尚书》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就是发现通奸行为会处以宫刑。
《史记·始皇本纪》就曾经有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大致意思就是说对于通奸这种行为人人得而诛之。
秦朝还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个规定挺隐晦的。“寄豭”其实就是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这是一种比喻的说法。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倘若被人杀死了。杀人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汉朝也是实行宫刑:“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次死之刑”其实就是说这种刑罚仅次于死刑。但宫刑这个刑罚对于男人而言是奇耻大辱。比死刑还要让人难堪。
唐朝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要把通奸的男女抓起来。监禁一年半。
在元朝。丈夫如果将妻子和他人捉奸在床。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
元朝的律例中。还增加了杖刑。不仅如此。对于犯错的妇女还会处以“去衣刑”。即脱去女人的衣服。对其施以杖刑。以此对其进行羞辱。
明朝也延续了这一做法。“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到了清代。通奸的女人在受罚后。可由丈夫转卖。但是却不准卖给先前与该妇女通奸之人。
我们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的“浸猪笼”。其实是针对有通奸行为的女子的私刑。在古代如果一个女子对她的未婚夫或丈夫不忠贞。与其他男人有染。她丈夫可以把她妻子抓去浸猪笼。女子会被放在竹子编成的笼子。丢进水里活活淹死。
国外对于通奸罪曾经也是“零容忍”。《汉谟拉比法典》第一二九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则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
可见《汉谟拉比法典》在对待通奸罪时。对于男女双方既严格又公平。
通过以上种种处罚。我们不难发现。古代对于通奸行为处罚都比较重。
“通奸”与“同居”的区别
有些人可能会把“通奸”与“同居”混为一谈。其实二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同居一般是指异性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简单来说就是“男未婚、女未嫁”而在一起长期居住。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当然也不提倡。
目前我国没有通奸罪
其实我国刑法目前没有“通奸罪”这个罪名。因此“通奸”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性得到极大的解放。“通奸罪”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现代人对于情感的态度与古代人相比要开放得多。尤其是对于婚姻。在我国古代婚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现代讲究的是婚姻自由。婚姻中双方都有了更多自主权。这是一个主张自由的时代。法律也要与时俱进。
其次:“通奸罪”虽然属于对家庭的不忠。但是和“强奸罪”有很大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通奸”行为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而“强奸”行为却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迫行为。强迫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自愿行为却没有。它违背的其实是当初结婚时达成了契约精神。
第三:以往对于通奸罪的处罚过重。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经常会含冤遭受私刑。虽然古代男女通奸。双方都会被处罚。但是女性受到的伤害可能更大。所以。没有设置“通奸罪”是出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是为了避免许多人遭受过重的处罚。
第四:废除“通奸罪”是许多国家的共识。目前只有少数国家还保留着这一刑罚。2015年2月26日。韩国实行了62年“通奸罪”被废除;2018年印度废除了“通奸罪”。这条沿用158年的陈年律法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五:通奸行为虽然没有被列入法律。但是同样遭受道德的谴责。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是非强制的。完全依靠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通奸行为违反道德。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也将受到社会舆论和内心良知的谴责。
第六:婚姻更多地是要靠情感维系。每一段婚姻关系的建立都是两情相悦的结果。婚姻关系要靠夫妻双方在长期的生活中共同维系。感情“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强扭的瓜毕竟不甜。
但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
虽然。我国没有通奸罪。但在某些情况下。通奸也会构成犯罪。
1.“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与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即便对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论处。
3.“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已婚人士(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此外。通奸该可能引发其他问题:
1.导致家庭破裂
通奸行为的当事人必然是违背了自己当初的诺言。背弃了自己的另一半。背弃了自己的婚姻。这样的行为是家庭破裂的导火索。
2.引发纠纷
正所谓“纸包不住火”“没有不透风的墙”。通奸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引发一些激烈的情感纠纷。甚至有人因此大打出手。酿成惨剧。
3.不利于身心健康
通奸行为存在一定的隐患。有些人可能会因此染病。而且长期过着遮遮掩掩的生活。承受的精神压力也不小。
结束语
婚姻是庄严而神圣的。每一个已婚人士都有责任忠于自己的另一半。忠于自己的婚姻。
通奸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却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它违反了社会道德。必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所以。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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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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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为什么没有通奸罪?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合法就是底线。越线就是风险。结了婚的人当场看见伴侣与他人做不轨之事。哪一个不怒发冲冠。哪一位不恨得咬牙切齿。可是查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