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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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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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

小花苦苦哀求。张三苦苦相逼。并拿出安全套说一次没事。小花急忙呼救。但是此时厕所没有其他人。见此情形。小花主动拿出了自己身上的安全套。和张三发生了关系。完事之后。张三仍旧不依不饶。又发生了一次。

案情简介:

小花、女、23岁、广东人、系某省师范大学学生、与小明是情侣关系。

小明、男、23岁、河南人、也是该校学生。大一开学军训的时候。小花在操场唱了一首《晴天》 。当唱到“从前有个人爱你很久”的时候触动了小明的心弦。默默地喜欢上了小花。没想到小花也是芳心暗许。在看到小明第一眼的时候。就感觉是自己的真命天子。

在同宿舍小丽的撮合下。就很快走到了一起。而且。二人竟是同年同月同日生。真是奇妙的缘分。

张三是高小花一届的学长。25岁。山东人。由于本地高考过于激烈。所以高中复读了一年。当时小花来学校。正是他接的火车站。当时就感觉小花很漂亮。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追上小花。为此甚至不惜与当时的对象分手。

只是还没有来得及表白。竟然被学弟小明同学捷足先登了。心中暗暗后悔。平时总是明里暗里的针对小明。但是小明为人大度。一直也没有放在心上。

张三由于高一界。长相帅气兼之情商很高。又是富二代。平时很受大家的欢迎。是低年级学妹心目中的理想学长。尤其是小丽。是张三的第一粉丝。

小丽、女、23岁、江苏人。是小花最好的闺蜜。平时无论上课还是吃饭总是在一起。甚至二人还养了一只泰迪。取名花丽。有时。还受小明的嫉妒。多次埋怨小丽是个大大的电灯泡。小丽则说。小明忘恩负义。过河拆桥。小明一时无语。

张三呢。由于暗恋小花。多次假借辅导小丽的功课。趁机接近小花。总是给小丽买礼物。不时也给小花买一份。小丽由于喜欢张三。以为接近自己是喜欢自己。加上张三也是情场老手了。高中时期就处了好几个对象。大学一进校园就和高中对象结束。找了上一届的学姐。也是因为小花的缘故。才分手的。

最后。张三实在是没有赢得小花的芳心。退而求其次。转而追求小丽。也是迅速的成功了。

张三很会为人处事。也十分大方。经常叫小明打游戏。传授各种大学生活经验。加之小丽的助攻。四个人也就越处越好了。张三成为了他们当中的老大哥。

事情的转折点发生在大四。小花由于成绩优异。被学校保研了。简直是家族的骄傲。她们家世代农民。就出了这么一个大学生。小花也是十分争气。虽然小丽学习很差。一天和她形影不离并没有受到她的影响。大学年年拿奖学金。生活费从来没有给家里要过。

甚至有时候。小明花费超支。还得补贴小明。买游戏皮肤等等。由于二人真心相爱。也就一直没有什么矛盾。

张三得知小花考研了。准备庆祝一下。给大家一说。大家也是正有此意。并且说要带大家长长见识。去市区新开的那个酒吧。花费他一个人全包。大家平时多受张三的照顾。也就没有再想什么。

小明原本考虑的是他们二人庆祝。毕竟好久没在一起了。让小花在网上买了安全套。准备去开房。小花说。去完酒吧。晚上那就不回学校了。在外面住。小明这才高兴起来。

当晚。一行四人。坐着大哥张三的私人小车径直前往了酒吧。

进了酒吧。真是热闹非凡。灯光时明时暗。相互之前都听不到说话。还得用手机打字交流。张三一看就是经常来酒吧的。和老板竟是熟人。很快安排了一个最好的位置。

张三故意点了后劲很大的酒。其他三人并未发觉。酒过三巡。大家也都放开了。小花问小明。自己考上了研究生。准备的什么礼物。

小明谎称准备的是马丁马吉拉的replica香水。小花顿时心花怒放。张三发现了异样。给小明发信息。这会商店还没打烊。赶快去吧。还给了小明转了5000元钱。小明说随后还你。

谎称要上厕所。就赶紧出去了。

张三、小花、小丽三人在酒吧继续喝酒。也许是过于高兴。小花多喝了一些。平时基本上并不喝酒。现在已经是远远超出了自己的酒量。由于酒的缘故。酒劲还没上来。自己并不知情。

过来好久。小花见小明一直没有回来。就要拉上小花去厕所找小明。小花说人家给你买礼物了。又没有给我买。不去。张三则乘机说自己也要上厕所。就扶着小花一起去了。

到了厕所。小花并没有找到小明。加上酒劲上来了。摔了一跤。张三立刻扶起。小花急忙推开。没想到又一个没站稳。摔倒了张三的怀里。现在是夏天。张三头脑也不清醒了。原来他还是一直喜欢这小花。就趁机要和小花发生关系。

小花苦苦哀求。张三苦苦相逼。并拿出安全套说一次没事。小花急忙呼救。但是此时厕所没有其他人。见此情形。小花主动拿出了自己身上的安全套。和张三发生了关系。完事之后。张三仍旧不依不饶。又发生了一次。

从厕所出来之后。小花拉上小丽就回到了学校。小明买上马丁马吉拉的replica香水。返回酒吧。发现大家都走了。十分生气。给小花打电话是关机。给小丽打电话。说是回学校了。也就没有再多问。

回到宿舍。给舍友借了钱。还给张三。

那么。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如何评价张三的行为。

法律分析: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以及幼女)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也叫性自主权。性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的决定权。

本案中。行为人张三违背了被害人小花的意愿。强行两次和小花发生了关系。侵犯了女性的自主选择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强奸罪的既遂。

那么主动递套。是否可以理解为自愿。强奸罪是否还能成立呢?

在本案中。被害人小花苦苦哀求后。已知性侵无法避免时。为了最大程度地减轻伤害。主动递套。系紧急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不是其真正“自愿”的表示。而属被威胁、胁迫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行为。并不妨碍强奸罪的成立。

当受害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面对体力、精力都远胜于自己的行为人时。在无法逃避行为人对自己的侵犯。为了避免行为人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主动递给行为人安全套的行为。是无奈之举。也可以说是此时唯一的明智之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本案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情形呢?

据案情了解。当时酒吧的厕所。只有张三和小花两个人。小花呼救后。并未有其他人出现。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情形。不应在法定刑升格内量刑。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行为人张三在厕所趁小花醉酒。无法逃脱。违背被害人小花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另外。行为人张三与被害人小花系朋友关系。被害人出于信任才和张三一起去酒吧庆祝。而且故意支走被害人的男友。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张三系有准备。有预谋的对小花实施的犯罪。并非一时兴起。并且强行两次和小花发生关系。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处以六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为宜。

最后。用一首小诗作结:

明媚佳人入大学。父母亲朋两庆之。

孜孜不倦求学业。赤赤我心向友谊。

原是保研展鹏程。岂料美玉坠污泥。

肖小获罪不足恨。唯愿人间有情痴。

那么。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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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这样的一个行为。极有可能使案件性质转变。本来涉嫌的强奸。就可能不是强奸了。

强奸三要素。有性侵的想法。违背女的意愿。发生了关系的事实。问题中。有性侵的想法和事实。女孩主动递套。在违背女的意愿上有争议了。女孩不愿意。为什么要主动递套呢?这样的行为。看上去是一种配合的形式。而不是被逼的了。有同意的成分。在强奸定性上就不好确定了。

强奸。一般女的不愿意。都是反抗抵触的。怎么会主动递套呢?当然。女的本意是想既然性侵避免不了。那就把损失降到最低。递套起码保证不得病、不怀孕吧。但是。若侵犯者按照女的示意。接过套照做了。这就形成了一种默契配合了。看着是两厢情愿了。可不是强奸的强行行为了。

若男的没接套。还是按自己的想法硬来。完事后。女的报警。侵犯者就涉嫌构成强奸了。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女的主动递套。侵犯者是不是接了照做了?若是照做了。即不构成强奸。若不是。涉嫌强奸。

女的想法是好的。却不知道因为这样一个行为。会使案件性质转变。使侵犯者逍遥法外。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其他观点:

女孩在遭到性侵。眼看无法避免的情形下。主动递套。系紧急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不是其真正“自愿”的表示。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罪名的成立。

因此。可以明确地给出答案。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强奸罪成立。

成年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男性无论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违背了女性的意志。都构成强奸。

这是因为。刑法强奸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

因此。女孩在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其为了减轻损害。假意迎合。主动递套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成立。

为了更好地阐明这个问题。下面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该规定可以得知。强奸犯罪。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是采取暴力。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或者以暴力威胁。恐吓。迫使受害妇女不敢反抗。该问题中。被害女孩。极可能属这种情况。其在被性侵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为减轻伤害。主动递套。这种行为。不能理解为是自愿。而属被威胁、胁迫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行为。

当然。司法实践中。此时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是否自愿。属人的心理活动。需要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判断。在此情况下。如果受害女孩在胁迫的因素消除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则应该认定违背了其意志。不是自愿的。

如果系自愿。就不会主动报警了。

二、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

司法实践中。有趁被害妇女醉酒。被下药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受害妇女出于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因此不能以其是否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其意志。而是以其清醒后。恢复理智后的选择为依据。此时。如果受害妇女选择报警。则认定强奸成立。

三、利用封建迷信。对被害妇女进行洗脑。使其“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种情况。刑法上有明确规定。受害妇女由于思想上受到迷惑、被洗脑控制。行为上必然不知反抗。甚至可能主动“配合”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属刑法特别规定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这方面。以下案例。能充分体现出来。

“你女儿色魔缠身。破解之道。是和我睡觉!”

2017年。广东湛江女子金某。因身体不好。其母亲便找“神婆”洪某给她祛病魔。

因此。吕某的行为。看起来不构成强奸罪。

四、受害妇女认知错误。将犯罪嫌疑人误认为是其丈夫、或者男朋友。

这种情况。现实中不多见。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不少。

此情况下。受害妇女因认知错误。同犯罪嫌疑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发现后。立即进行了反抗。或报警。或告诉其他人。总之表明了违背其意志的态度。因此。这类情况。应认定为强奸犯罪。

以下案例。便属此类情况。

“我把你当朋友。你却趁我不在家。搞我老婆!……”

2021年9月。浙江金华永康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令人警醒。近日。金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已对犯强奸罪的被告人王某。依法提起了公诉。

2021年9月25日晚上。喝过酒的王某。打算邀请其老乡李某一起吃烧烤。当时。他到达李某家时。李某家没开灯。门也未上锁。他顺手一推。门开了。王某进入李某家后。发现李某不在家。但他看到李某年轻漂亮的的妻子小彭。独自一人在卧室睡觉。

王某便进入卧室。上了床。由于当时没开灯。屋里光线很暗。睡梦中的小彭。误以为是其丈夫李某。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她才发现是王某。当即提出要告诉丈夫李某。并给李某打电话。王某见状连忙离开了。

目前。王某已被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总结

对于强奸犯罪。认定其是否成立。其核心在于看是否违背受害妇女的意志。行为人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便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问题中的受害女孩。主动递套的行为。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构成。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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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几度无言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0:51:44

    小花,小明,强奸罪,妇女,被害人,主动,小丽,犯罪嫌疑人,幼女,行为人

  • 难入眠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0:51:44

    没想到大家都对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意中人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0:51:44

    案件要点:小花苦苦哀求。张三苦苦相逼。并拿出安全套说一次没事。小花急忙呼救。但是此时厕所没有其他人。见此情形。小花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