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回答:
这个问题真的非常特殊。或许很多人并不一定清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来作个回答。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性却仍然有可能会涉嫌强J罪。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众所周知。所谓的强J罪。指的是男性违反女性意愿。采取强暴、强迫手段。迫使女性跟自己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男性所犯罪行。就会被定位强J罪。
那。为什么女性已经是自愿发生关系了。男性却依然还有可能涉嫌强J罪呢?
这就跟“特殊环境”这几个字有很大关系了。那“特殊环境”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呢?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所谓的特殊环境。可是这么一些情况。比如说。失忆女性。自愿跟男生发生关系后。家人报警。这种情况下。男性就会涉嫌强J罪。
又比如说。如果女性在背后势力的强迫下。不得不忍气吞声出来跟男性发生关系。而男性并不知情。关系发生后。如果女性去举报。这种情况下。男性就会涉嫌强奸罪。
当然。女性背后强迫她出来卖YP娼的恶势力。同样也会涉嫌犯罪。
这样的情况还有不少。所以。男性同志还是要洁身自好。社会太复杂。还是保护好自己吧。
其他观点: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这种事情的确不少。
基本是有这样几种情形。
1、对方未成年的。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236条有这样的规定:
前者。如果女方不满十四岁。即使愿意也属于强奸。后者。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如果男方是负有监护(例如爷爷)、收养(例如继父)、看护(例如精神病医院工作人员)、教育(例如教师)、医疗(例如医生)等特殊职责的。即使女方自愿。也会以强奸罪论处。
2、对方是军人配偶的。
《刑法》第259条有这样的规定:
例如。某单位经理。明知女方是军人配偶。即便是女方同意。潜规则女方的。属于破坏军婚罪。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胁迫手段(例如调换岗位、降低工资、下岗等)。以强奸罪论处当然。类似的情况。表面上看女方是“自愿”的。
3、特殊情况下。即便是对方同意。也属于强奸。
常见的情形例如和醉酒女、精神病女等发生关系。即便是对方“同意”。依法也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其他观点:
“特殊环境下。即使女性自愿发生关系。但仍当以强奸罪论处”。看似不合法条之规定。但其实有其道理。我们结合几个实例来看一下。
首先。《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出了释义: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基本认定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说得通俗点就是同意与否。如果不同意。那么实施侵害的主体为了达到目的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双方多会有撕扯、搏斗、拉锯的痕迹。大多伴随外伤。
“如果妇女同意。即不是“违背意愿”。自然不构成强奸”。但是特殊环境下依然涉嫌强奸。我们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一:
刘某(女)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收押于看守所。刘某男朋友为了让刘某在看守所内得到“照顾”。找到看守所工作人员王某。多次宴请并给予1万元财物。希望王某多关照刘某;
2010年8月份。这天周六。王某以其他事由将刘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在刘某的同意下与其发生了关系。而换来的“好处”是刘某被提前4个小时释放。
这个案例中。刘某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但他仍构成强奸罪。虽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刘某也没有反抗。但是这都基于监管场所的特殊性。使得刘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否则就可能被掌握实权的王某“穿小鞋”。
二:
2020年9月份某天。鹤岗黑车司机冯某拉上了乘客李某(女)。目的地是远离城市地处偏远的泰兴煤矿;
行车途中。冯某产生了歹意。当车子行驶到一片荒凉之地时。冯某发现此地人烟稀少。如果作案。那么很难有人发现。于是冯某停下车。在南山苗圃深处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整个过程中李某并未反抗。但是后来报警。冯某以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
此案中。李某虽然自愿。但是其自愿的原因实属无奈。因为当时地处偏僻。倘若她有所反抗。那么不排除冯某做出一些威胁到李某人身安全的事情。在“保命第一”的大前提下。李某不得不顺从。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综上两个实例。即便女性当时“自愿”。但此自愿非彼自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一定是牵扯到一些更至关重要的问题。让被侵害人“没有选择”。比如牵扯到利益、惧怕侵害人手中的权利、惧怕、惧怕侵害人威胁到自己的生命等等。属于“不知、不敢、不能反抗”的情形。而这些情况下侵害人依然涉嫌强奸。
另外。《刑法》第236条规定:
即。即便14周岁以下女性自愿与其发生关系。依然以强奸罪论处。不存在自愿或非自愿上的区分。
其实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形也构成强奸。即便是在当时妇女自愿的前提下。比如:
用灌酒或者药物的方式使得妇女的意识不清醒甚至出现了偏差。妇女在错误的认知下不知反抗。甚至是主动自愿。都构成强奸;
再比如冒称妇女的丈夫或男胖友。骗取妇女的信任与其发生关系。也涉嫌强奸;
利用封建迷信思想。或者以“治病”为名与女性发生关系。也涉嫌强奸;
再就是与身患重病或年老体弱的妇女发生关系。虽然没有暴力上的胁迫。但属于“不能反抗”的情形。涉嫌强奸。
综上来说。构成强奸罪并非一定是采用了“暴力”等胁迫手段。也并不是一定伴随着拉扯、厮打、反抗或其他外伤。采用“软暴力”的方式与妇女发生关系。妇女虽自愿。但属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情形下。依然涉嫌强奸。
当然。实践中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动机行骗”。意思是妇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强奸的情形。目的在于达到勒索钱财等非法目的。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出现过。是否构成强奸还要依据证据来判断。判定妇女当时是否真正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中。如果明明可以反抗但不反抗。默认行为的发生。那么就不属于强奸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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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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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这个问题真的非常特殊。或许很多人并不一定清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来作个回答。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性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