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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过路男子。如何分责?要说起责任来确实有点麻烦。因为可以说是天降横祸。它不属于直接的人为伤害。但是人又是死于小区脱落的冰溜子。要说完全没有干系或许也不可能。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1、事故的来龙去脉。
11月27日。吉林长春发生一起悲剧。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一名30岁男子。事发时这名男子走在上班路上。经过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时。被楼上脱落的冰溜子砸中当场身亡。
现在死者家人就希望涉事小区能给个交代。然后尽快让男子入土为安。可事发后几天过去了。涉事社区及其他有关部门均不肯为此事负责。据死者朋友佟女士了解。涉事小区没有物业。平时由社区管理。男子出事的那栋楼之前也发生过冰溜子坠落伤人事件。
佟女士称。事发前社区在该地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但是有没有达到警示效果。事发后社区将附近多处老旧小区拉上警戒线并进行维修。
佟女士希望社区拿出应有的担当挑头为男子的死负责。可是现在各方都在推脱责任。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A区5栋的居民不答应。社区也跟着推脱责任。让死者家属请法律顾问走法律程序。
2、整栋楼的住户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男子被砸身亡的冰块。是从一栋楼上脱落的。那么应为高空坠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砸死男子的冰块。并不属于某一户业主扔下去的。而是整栋楼上结晶的冰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整栋楼的业主都属于侵权人。作为死者家属。可以将整栋楼的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冰溜子掉落砸人也不能完全怪业主。所以由整栋楼的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整栋业主最多只能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作为物业来讲。在小区的楼房发现有冰溜子时。应在显著的位置放置安全警示标示甚至是禁止通行的告知。如果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作为物业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事发前社区在该地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虽然纸张位置不明显。但是至少它也贴了。
3、被冰溜子砸死的男子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该男子做为北方人就应该知道。在这种冰雪天气的情况下。只要有房屋的地方就容易形成冰溜子。那么在户外出行自己应该多抬头注意屋檐有没有冰溜子才是。不能把自己的人身安全全部推给他人。
并且该小区在事发前。已经在事发地点张贴了有关安全的A4纸通知。也算是一个安全提醒了。再说了冰溜子是大自然的“高空坠物”。这种不定时的情况对于路人来说。就跟头悬利刃没区别了。但你说找谁去追责。还真说不清楚。
日前。因气温回升。吉林冰雪融化。已导致数起坠冰伤人事件。当地道路、居民楼和小区门前纷纷张贴“高空坠冰。禁止靠近”的警示。并开辟了隔离带。
总结:鸡蛋大的高空坠冰也可能致死。所以在下雪地区内的相关社区和物业。如果不能及时统一清理冰溜子。最起码应该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语。路人出门也应该注意安全。尽量不要靠近有冰溜子的建筑物。为了以防万一最好带安全帽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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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我们先来看看事件的具体情况:
11月27日。吉林长春一名30岁男子走在上班路上。在经过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A区5栋时。被楼上墙体和脱落的冰溜子砸中当场死亡。死者朋友称。事发前社区在该地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事后社区将附近多处老旧小区拉上警戒线并进行维修。但目前并未对此事给死者家属说法。让死者家属请法律顾问走法律程序。
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整栋楼的住户可能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这个小区有物业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那么显然物业公司作为房屋的管理方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个小区恰恰没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因为物业管理不当从而导致事件发生这一说法了。
因此。赔偿责任也就不得不转嫁到整幢楼的所有业主身上了。由于他们对于居住的房屋悬挂物发生坠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们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该男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男子是在上班路上被冰溜子不幸砸中导致身亡的。因此。根据相关法规。他的不幸去世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他的家人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助。
该男子本身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虑到社区工作人员在事发前已经在事发地点张贴了有关安全的通知。该男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这个通知是否醒目是否容易发现。如果通知足够醒目。而该男子在事发前缺少足够的观察。那么该男子本人也需要对此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起事件也给很多住在北方。特别是东北地区的朋友们提了个醒。冬天出门时还是要注意观察。避免冰溜子这样的潜在危险降临在自己身上。
综上。我认为这起事件的发生虽然总体来说算是一次意外。但是住户很可能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事件发生在死者上班途中。他的去世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死者可能在行走时缺乏足够的观察。他本人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他观点: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落。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11月27日。吉林长春一名30岁男子走在上班路上。在经过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A区5栋时。被楼上墙体和脱落的冰溜子砸中当场死亡。
可以说居民楼的居民是无辜的。但更无辜的是死者。人家好好的走在路上。没招谁惹谁。怎么就这么倒霉。以前有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和受伤。那是人为。这个纯粹是自然灾害。谁也预料不到。
虽然如此说。但是不是居民楼居住的人就没有责任了呢?也不能这么说。死者为大。尊重逝者。生命可贵。所以如果划分责任的话。居民楼的人至少承担百分之八十。路人行走靠近楼层。自己承担百分之二十。
但话虽如此说。肯定没人愿意当冤大头。换位思考一下。居民楼居民有这个想法并没有错。所以就得看法律怎么样评判这个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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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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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过路30岁男子,如何分责?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过路男子。如何分责?要说起责任来确实有点麻烦。因为可以说是天降横祸。它不属于直接的人为伤害。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