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事件,相关负责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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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事件,相关负责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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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简单总结我的两点法律分析:

一。疫苗造假属于伤天害理、丧尽天良的行为。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既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只能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媒体披露的金额。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追究涉事药企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这次事件中最恶劣的是药监部门严重失职乃至渎职。早在去年10月吉林省食药监局已经立案。山东省食药监局已内部通报问题疫苗。却不向社会公开。

下面详细说:

长生生物及直接责任人涉嫌何种犯罪?

长生生物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起疫苗造假事件。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上述疫苗是在生产记录中造假。导致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种类不符。

因此。长生生物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当然。如果药监部门在已启动的调查中。发现长生生物在疫苗造假过程中添加其他成分。则可能构成本罪。

长生生物的涉案批次“百白破”联合疫苗。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认定为劣药。大概率情况下。涉案批次狂犬病疫苗也会被认定为劣药。

但是。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即足以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仅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是不足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还应当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8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长生生物和药监部门均声称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就也不能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除非将来证实上述疫苗造成接种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如果确如药监部门所说。只是疫苗失效。而非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更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了。

那么。作出被人民日报批评为“既胆大包天。又伤天害理”的恶劣行径的长生生物。难道不构成刑事犯罪吗?

我认为。长生生物很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9条作出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而长生生物涉案批次的25万支百白破联合疫苗全部销往山东。销售金额85万多元。远远超出5万元的立案标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至于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并未销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也即。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也可认定长生生物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疫苗造假事件。药监部门涉嫌严重失职

此前。由于长生生物系上市公司。深交所向其发出关注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2017年10月27日已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长生生物于7月22日回复深交所。称经公司自查。未曾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如果属实。吉林省食药监局何以未出具立案调查通知书?

疫苗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公众具有知情权。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去年10月27日已对此立案调查。却迟迟不作公开?在已知涉案问题疫苗全部销往山东后。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计委、食药监局也从未作出信息公开。公众不知道这批疫苗到底去哪了?是否已经封存?多少流入市场?多少孩子注射了问题疫苗?有没有孩子因注射问题疫苗影响健康?有没有救济渠道?

直到事件曝光后的7月22日。山东省疾控中心才姗姗来迟。公布这批疫苗的流向:流向济南、淄博、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8个市。已接种247359支。损耗、封存5241支。涉及儿童215184人。

山东省疾控中心负责人称。“早在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长春长生公司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后。山东省立即行动。第一时间停止接种。并在三天内查明了相关批次疫苗的流向、库存、受种儿童及接种情况。封存了该批次未使用疫苗。同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既然早在去年11月已经内部通报。为什么当时不向社会公开呢?

我获得内部文件显示。早在去年11月山东省食药监局已内部通报问题疫苗。该文件明确标注“不予公开”。拒绝向社会公开。

长生生物的疫苗造假事发。源于内部人士举报。如果没有内部人士的举报。这一切还能被曝光吗?想想真是细思恐极啊!这说明。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常态化监管。已经完全失效。而山东省食药监局。则是刻意隐瞒真相。追究涉事药企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如果药监部门继续如此失职乃至渎职。类似事件依然会不断上演。

其他观点:

看造成的侵害如何。如果有因疫苗致伤致残的。主要生产责任人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人数众多按累犯计算。如有致死的。按过失杀人罪论处。按人数累计。传播、运输、使用的按同案犯作同罪论处。重者同罪。轻者按包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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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少女恶习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3:09:34

    疫苗,吉林省,山东省,生物,万元,伪劣产品,早在,金额,假药,食药监

  • 旧日梦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3:09:34

    没想到大家都对关于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事件,相关负责人会受到什么处罚?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意中人 永久VIP 2022年12月28日 03:09:34

    我先简单总结我的两点法律分析:一。疫苗造假属于伤天害理、丧尽天良的行为。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既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