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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国家法律本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知者无罪的说法不能应用于现行法律上。所谓不知者无罪出自于清·钱彩《说岳全传》第六十三回。意思:是指因事先不知道而有所冒犯。就不该加怪罪。但是在现行法律适用上不可采用这一说法。哪个人在犯罪时也不会说自己懂法。
要认定一个刑事犯罪案件是否属于犯罪的第一步就是要考察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刑事犯罪而言。一般有四大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本题中所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捕猎保护动物被判重刑合理吗?中的不知情就是犯罪四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刑事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即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认识到。但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2、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即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3、不可抗力: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4、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也不能够、不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本题中匡某某虽然没有犯罪过失但他有犯罪过失。并且造成了四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的死亡。即造成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达到了刑事处罚的程度。
因此。本案处罚恰当。刑罚合理。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其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二级动物列表:
鸟类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他观点:
鸡不是随便吃的。
4只鸡换来了5年刑期还有罚款1万块钱。赔偿损失2万块钱。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感觉这样处罚有点重了。但是这里的鸡可不是一般的鸡。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
其实换个表述方式来看。就有很大的不同了。如果换成《某男子捕杀四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获刑5年》是不是就有点儿罪有应得的意思了?
单从法律来看。很多专业人士也做了普及。这样的判罚并没有问题。
毕竟我们只看了一个大概。对于其中的细节并不清楚。匡某某是否知道自己捕杀的野鸡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匡某某捕杀野鸡的行为是事出有因。还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
我想如果是因为野鸡毁坏或者偷吃匡某某的农作物而下套捕杀。罪名不会这么重。具体事情要具体分析。不能只看一个结果就想当然了。
之所以重罚此类捕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为了警示更多人。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设想一下。如果谁都能随便找个理由捕杀野生动物。那我们人类在地球上岂不是越来越孤单了?
当然。这件事情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科普工作的落后。提高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任重道远。
其他观点:
一键代偿观点:该男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该依法受到处罚。
事情简介:
2018年1月。被告人匡某使用之前购买的捕猎夹在其家后山猎捕4只“野鸡”。然后使用刀具将野鸡杀死。并将其食用。事后。经过林业部门鉴定。匡某所捕杀的“野鸡”实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最后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一万元罚金。
可能有的人会感觉不就是几只野鸡嘛。这也太严重了吧。其实这只是标题描述问题。上图中这个“野鸡”就是该男子捕杀的同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
无知并不代表犯罪就不用接受惩罚
因为问题中提到这个男子不知道这个“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诚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一个偏远山村的人可能没有这么强的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但是。这绝对不是其推卸罪责的借口。因为。作为一个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性。是有责任对自己无意识的罪责付出代价的。
然后。我们再来具体看这件事。首先该男子肯定是知道这“野鸡”是野生动物的。并且其目的是为了捕杀食用。而不是因为“野鸡”破坏了其庄家。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也是有意为之。因此。是不值得原谅的。所以。该男子理应接受惩罚。
保护野生动物。更要注重人与动物和谐相处问题
当然。这件事本身就不用多做什么解释了。无论是该男子的罪行还是法院的判决都是可以确定无误的。但是。我们仍旧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随着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问题。
因为。现在在一些环境好一点的农村地区。像野鸡。野猪等野生动物确实会经常出没在人类的活动范围内。而一些农村地区的人确实也会受到野生动物的干扰。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有时候就会出现非法捕猎的情况。
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还是希望在农村的相关普法措施能够提前做到位。对于野生动物给村民带来的损失也能采用合理的方案进行补偿。
最后。也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自我法律素养。毕竟。真到事上了。那可就是法不容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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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野生动物,辉县市,野鸡,新乡市,保护动物,罚金,珍贵,有期徒刑,认识到,过失
没想到大家都对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你认为这一判决合理吗?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触犯国家法律本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知者无罪的说法不能应用于现行法律上。所谓不知者无罪出自于清·钱彩《说岳全传》第六十